
家属此前发布的求助帖 网络图
2024年2月12日晚,河南省尉氏县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10岁男孩小军(化名)在北三环彩虹桥北侧被烟花爆竹炸中头部后脑部位。尽管辗转多家医院救治,并花费超过10万元医疗费,小军仍于同年2月17日不幸离世。这起事件不仅给小军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也引发了社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广泛关注。
今年10月13日下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二审中,小军的父亲王先生和侵权方均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庭审持续到当天晚上,并未当庭宣判。

侵权方家属提供的截图
据回顾,2024年2月12日晚,小军在尉氏县北三环彩虹桥北侧被烟花爆竹炸中头部。事故发生后,小军被紧急送往多家医院救治,但最终因伤势过重,于2月17日不治身亡。这起事件迅速引起了当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2024年2月20日,经调解,原告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与王先生夫妇达成调解协议: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以垫付方式支付王先生夫妇60万元。待找到致害方后,王先生夫妇需协助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向致害方追偿垫付的60万元,60万元归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所有,超出60万元的部分归王先生夫妇所有。

晓晨在燃放烟花
2024年2月21日,尉氏县公安局对侵权嫌疑人晓晨(未成年人,化名)进行了讯问。晓晨称:“我在尉氏县网红桥放狼嚎火箭炸到人了”“我将狼嚎火箭斜着插到河边土地上对着河北边的方向点着了,我看到狼嚎火箭飞到河对面人群里炸了”“我放的狼嚎火箭炸到人了,我害怕就跑了”。
次日,尉氏县公安局再次对晓晨进行讯问,晓晨称:“我当时有个地方记错了”“我使用的现金购买的”“我在河边插到地上稍微向北的方向斜,我想着是点着后向上一炸刚好落到河里,没有想到会跑到河的对岸,我不是故意向着河北边岸上燃放的”。
然而,在一审中,晓晨对上述陈述的内容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其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晓晨系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即小军系被晓晨燃放的烟花爆竹击中受伤,晓晨及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一审法院还指出,邢庄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在指定案涉地点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地点后,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为:邢庄乡政府应对小军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晓晨因燃放烟花不当致使案涉事故发生,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职责,晓晨及监护人应对小军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军的监护人明知案发地点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地,却未谨慎履行监护责任,应对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根据判决,原告邢庄乡政府应赔偿被害方监护人各项损失共计517444.44元,被告晓晨及监护人应赔偿被害方监护人各项损失共计411955.55元。由于原告邢庄乡政府已向被害方监护人垫付60万元,被告晓晨及监护人应向原告邢庄乡政府返还82555.56元,并向被害方监护人支付赔偿329399.99元。
10月14日,晓晨家属对记者表示,他们对于一审法院判决40%的责任不认可。晓晨家属称,晓晨当时购买的是加特林烟花,并非狼嚎火箭,并提供了当时晓晨发的聊天记录和视频作为证据。
记者多次联系被害方王先生,其并未接听。晓晨家属称,王先生一家在二审中表示他们不承担10%的侵权责任。该案并未当庭宣判,结果仍待进一步观察。
来源:广州日报新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