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晚,广西河池市一名单身男子韦某被发现在其出租屋内死亡。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可排除常见毒(药)物中毒、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但不排除猝死的可能性。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意外险赔付的法律争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猝死保险金。

▲资料图
据判决文书显示,韦某生前在外地租房生活。2024年6月28日晚8时13分,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韦某已死亡。通过调取出租房走廊监控,警方发现韦某在6月21日下午4时许曾出门购物,6月22日中午12时6分将垃圾放出后回房间,其间未发现异常行为,此后监控中再无韦某的踪迹。
司法鉴定结果显示,韦某的死亡原因可排除常见毒(药)物中毒、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但不排除猝死的可能性。韦某未婚,其家人曾为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互联网版),其中“身故伤残保险责任”保障内容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猝死”责任保险金额为50万元。韦某在保险期间内去世。
韦某去世后,其父母与保险公司就保险赔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赔偿金10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韦某父母提出备位诉请,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猝死”保险赔偿金50万元。
韦某父母认为,韦某生前身体健康,鉴定意见已排除他杀、自杀的可能,但未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意外死亡。他们主张,韦某发生意外伤害身故或猝死,均属于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涉事保险公司向法庭陈述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而韦某父母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有意外伤害造成了被保险人死亡,也无法确认其是否因突发疾病在24小时内死亡,因此不同意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由于被保险人韦某在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按照法律规定,韦某的父母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就涉案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提出主张。
法院进一步指出,家属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韦某系遭受外来伤害而意外身故,其死亡情形不符合意外伤害的条件,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然而,关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猝死”保险金50万元的备位诉请,根据相关司法鉴定,韦某的死亡原因可排除常见毒(药)物中毒、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但不排除猝死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韦某系其他原因导致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赔付“猝死”保险金50万元。保险公司抗辩考虑猝死参与度的意见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事保险公司赔付家属“猝死”保险金50万元。
此后,涉事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日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最终需赔付50万元的猝死保险金。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寻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