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近日,一起“临沂农妇辱骂法官被拘留并处罚款10万元”的事件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不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更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的深入讨论。
9月19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审查结果,认为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法院现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退还10万元罚款及利息,并依法依规启动了责任追究程序。
然而,当笔者看到网传的杨某花在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辱骂现场的视频后,对这起事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视频完整还原了事发当天(6月4日)的全过程。杨某花自上午9:12进入执行大厅落座,至10:40自行躺在地上,终被法警抬至二楼羁押室。在这长达一个半小时的时间内,杨某花一直恶言相向,几乎句句不离狠毒的脏字。
杨某花的谩骂对象主要针对主审其丈夫相关案件的于法官。视频中可以看到,杨某花的辱骂行为持续不断,且内容恶劣。
于法官仅在中途短暂出现,要求杨某花和她丈夫王永来在相关判决书上签字,但均遭拒绝。面对杨某花的持续谩骂,于法官及现场工作人员都未予回应,保持了克制。
由此可见,杨某花确实擅长以污言秽语骂人,且她当天的行为无论对个体人格还是公共秩序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另据了解,杨某花丈夫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的纠纷也并不简单。原本孙运省签订安置协议后缴纳购房款,由村委结算确认后分得一套房,但后来这套房却被王永来一家抢占并换锁居住。孙运省和村委反复劝说、协商未果,双方家庭在沟通过程中互相殴打,导致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永来构成轻伤二级,孙运省夫妇均构成轻微伤。
案件经公安、检察起诉至法院。王永来、杨某花先后提出30万元、100万元赔偿要求。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并赔偿王永来医疗费等2.5万余元。王永来对判决不服,拒绝领取判决书。
据当地村民介绍,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某花曾连续到其村居所在办事处及派出所辱骂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并到法院办案大厅撒泼打滚,电话威胁办案法官,要求重判对方。
6月4日,王永来要求领取判决书。办案法官在办案大厅向其送达判决书时,同行的杨某花在大厅里持续辱骂近两个小时,法警对杨某花进行劝说制止未果。针对其行为,法院对杨某花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如今,临沂经开区法院审查认为相关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纠错,因此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退还10万元罚款及利息。同时,法院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案件至此,笔者认为至少两个方面需要彻底厘清:
一是原主审法官于某必须接受相应问责。
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审理与判决,竟然出现如此明显而低级的“适用法律错误”,到底是法官业务素养不高所致,还是其主观意气使然?总之都不可宽恕,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法院对案件的审察监督体系为何缺位失灵,也应一并彻查追究。
二是对杨某花不能止于“罚款一退了之”。
临沂经开区法院对相关案件的“纠错”,仍存模糊环节。既然审查认定“相关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那么依据此条款所做的判罚是否应予一并撤销才合乎法理?
反观杨某花是在执行大厅实施辱骂行为,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也即对其处罚并不适合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处理范畴。
鉴于杨某花在执行大厅长时间恶言辱骂行为,理应依法受到惩诫,临沂经开区法院应对其行为重新依法裁决,使之合情合理合法,以消除相关歧义。
让每一个司法案件能够经得起阳光与时间的检验,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而在办案任何环节上,只有做到严谨而清晰,才能真正彰显法治宗旨与精神。
无论办出错案的法官,还是肆意辱骂的农妇,都得依法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