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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培训班病亡引纠纷,精神赔偿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04 20:43:23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犬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起因是主人送阿拉斯加犬参加宠物培训班后,犬只因中暑死亡,引发赔偿争议。判决结果已正式生效。

事件经过:高价培训犬只意外死亡

2023年9月,姚某以41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45天训练协议,并支付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犬只即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持续关注犬只状况。2024年9月1日,训练机构突然通知姚某,阿拉斯加犬因中暑正在抢救。当姚某赶到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其诉求包括退还4800元培训费、赔偿购犬及饲养费用,并主张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双方争议:责任归属各执一词

宠物生活馆反驳称,训练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犬只中暑系自身抵抗力不足所致。机构训练人员在发现异常后立即送医,已尽到责任。因协商未果,姚某将该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姚某送训时犬只健康,死亡时处于机构管理期间。根据宠物医院诊断报告,死亡原因为中暑。法院认为,作为专业机构,被告在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的情况下,未采取充分防范措施,尤其在夏季高温期间,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退还费用并部分赔偿

法院判决指出,因机构原因导致犬只死亡,训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退还姚某4800元训练费及利息,并赔偿2000元购犬损失。但饲养费用属于维持犬只生存的必要支出,与违约行为无关,不予赔偿。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案涉犬只虽为财产,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仅当宠物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方可主张赔偿。

承办法官陈莹表示,微信记录显示,姚某妻子曾在签约前提出送养犬只,且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犬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驳回其精神赔偿诉求。

法律解析:宠物赔偿的边界与认定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日益普遍。法院认定宠物是否为人身意义特定物时,通常考虑其是否成为饲养人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犬只仅属普通财产,未达到人格象征物标准。

行业提醒:宠物服务机构需规范管理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法官提醒,专业机构应尽到谨慎照料义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建议宠物主人选择机构时需实地考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属,审慎保障宠物权益。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