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宠物主人因爱犬在参加培训班期间意外死亡,向培训机构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却未获法院支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为纠正宠物的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了为期45天的训练协议,并支付了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这只阿拉斯加犬就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了解犬只训练情况。然而2024年9月1日,他突然接到训练机构电话,称阿拉斯加犬中暑正在抢救。当姚某赶到医院时,爱犬已因抢救无效死亡。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让姚某悲痛欲绝。
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导致犬只中暑死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培训机构退还4800元训练费,并赔偿购买犬只、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对此,宠物生活馆辩称:"训练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犬只中暑是其自身抵抗力不足导致。我们在发现异常后立即送医,已尽到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无果,姚某最终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宠物医院诊断报告,犬只确因中暑死亡。作为专业机构,宠物生活馆在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姚某4800元训练费及利息,并赔偿2000元损失,但驳回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认为,虽然犬只死亡给姚某带来痛苦,但未能证明该宠物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也未提供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赔偿与否要看宠物是否具备人格象征意义
承办法官陈莹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认定宠物是否为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需考虑其是否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姚某未能证明该宠物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法院不支持精神赔偿诉求。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法官提醒,专业机构对宠物健康安全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当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建议宠物主人:
"宠物不仅是财产,更是家庭成员。"陈莹法官表示,主人在选择服务时应更加审慎,既保护宠物权益,也避免纠纷发生。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