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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培训班病亡,主人索赔精神损失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07 13:35:15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人送宠物犬参加培训班,不料犬只因中暑死亡,主人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法院支持。该判决现已生效,引发社会对宠物服务行业责任边界的广泛关注。

案件回顾:4800元培训费换来爱犬死亡

2023年9月,姚某以41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为期45天的训练协议,并支付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犬只即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持续了解犬只状况。2024年9月1日,他突然接到机构负责人电话,称犬只中暑正在抢救。待姚某赶到医院时,爱犬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机构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存在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退还训练费、赔偿购犬及饲养费用,并主张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机构辩解:空调全开仍中暑属个体差异

面对索赔,宠物生活馆提出异议:“训练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犬只中暑系其自身抵抗力不足所致。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即送医,已尽到全部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姚某将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管理失当需担责,精神赔偿缺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姚某送训时犬只健康,死亡时处于机构管控之下。根据宠物医院诊断,死亡原因为中暑。法院认为,作为专业机构,被告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在夏季训练期间未采取充分防范措施,未尽到更高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判决:

  • 退还训练费4800元及利息
  • 赔偿购犬损失2000元
  • 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法律解析:精神赔偿需满足“人格象征意义”条件

承办法官陈莹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主张赔偿。但本案中:

  1. 姚某妻子曾在签约前提出送养犬只,显示情感联结较弱
  2. 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犬只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因此,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行业警示:宠物服务机构应强化责任意识

随着宠物经济蓬勃发展,宠物寄养、培训行业规模扩大。法官提醒,专业机构应:

  • 完善场地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划分
  • 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消费者提示:选择机构需谨慎

陈莹建议宠物主人:

  1. 实地考察培训机构资质与环境
  2. 要求查看过往服务案例及客户评价
  3. 在协议中明确健康保障条款

“宠物是家庭成员,选择服务时应保持审慎态度。”法官强调。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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