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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培训班病亡,主人索赔精神损失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11 16:43:19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人送爱犬参加“培训班”训练,不料犬只因中暑死亡,主人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法院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件背景:高价购犬送训,意外死亡引发纠纷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训练协议,约定45天训练周期并支付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犬只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了解犬只情况。2024年9月1日,他突然接到训练机构电话,称阿拉斯加犬中暑正在抢救。当他赶到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退还训练费4800元,并赔偿购犬、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双方争议:责任归属各执一词

宠物生活馆对此表示异议:“训练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犬只中暑是其自身抵抗力不足导致。我们发现问题后立即送医,已尽到责任。”因协商未果,姚某将该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姚某交付犬只时健康状态良好,死亡时处于机构管理期间。根据宠物医院报告,死亡原因为中暑。法院认为,作为专业机构,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在夏季训练期间未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导致犬只死亡,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退还费用并赔偿,驳回精神损害诉求

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姚某训犬费4800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购犬费用2000元,但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法院指出,姚某主张的饲养费用属于维持犬只生存的必要支出,与机构违约行为无关;而精神损害赔偿需以宠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为前提。

法律解读: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特定条件

赔偿与否要看宠物是否具备人格象征意义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日益增多。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但宠物作为财产,仅在其成为饲养人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具备特殊情感价值时,才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协议签订前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犬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因其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未支持其诉求。

法官提醒:选择培训机构需审慎

承办法官陈莹表示,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机构作为专业养护方,应尽到谨慎照料义务,提高服务水平。同时提醒“铲屎官”们:

  • 选择培训机构前实地考察场地,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属;
  • 保留购犬、训练等相关凭证,以便维权;
  • 宠物是家人,选择服务时应更加审慎。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