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人送爱犬参加“培训班”训练期间,犬只因中暑死亡,主人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法院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3年9月,无锡市民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24年7月,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训练协议,支付4800元训练费,约定45天训练周期。协议签订当日,犬只即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持续关注犬只状态。2024年9月1日,训练机构突然来电告知阿拉斯加犬中暑,正在送医抢救。当姚某赶至宠物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退还培训费4800元,并赔偿购犬费、饲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面对索赔,宠物生活馆提出异议:“训练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犬只中暑系其自身抵抗力不足所致。训练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即送医,已尽到责任。”双方协商无果后,姚某将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姚某送训时犬只健康,死亡时处于机构管理期间。根据宠物医院诊断报告,死亡原因为中暑。法院认为,作为专业机构,被告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在夏季高温期间采取更严格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犬只死亡,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姚某训练费4800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购犬损失2000元,但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法院解释称,饲养费属维持犬只生存的必要支出,与机构违约无关;而精神损害赔偿需以宠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为前提。
承办法官陈莹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赔偿。但宠物作为财产,仅在其成为饲养人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承载人格尊严和特殊情感时,才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微信记录显示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犬只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因其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精神赔偿诉求。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陈莹法官提醒,专业机构需对宠物健康安全尽到更高标准的照料义务,提升服务水平,规范操作流程。同时,她也建议宠物主人:“选择服务前应实地考察机构场地,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属,审慎对待宠物‘家人’的权益保护。”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