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人送爱犬参加“培训班”训练,却意外接到犬只中暑死亡的噩耗,悲痛之余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训练协议,约定45天训练周期并支付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阿拉斯加犬即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持续关注犬只状态。2024年9月1日,训练机构突然来电称犬只中暑,已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当姚某赶到医院时,爱犬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退还4800元训练费,并赔偿购犬费用、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面对索赔,宠物生活馆提出异议:“犬只生活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中暑系犬只自身抵抗力不足所致。训练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即送医,已尽到全部责任。”因双方协商无果,姚某将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姚某与宠物生活馆签订的训犬协议合法有效。犬只交付时健康状态良好,死亡时处于机构管理之下,且宠物医院诊断报告显示死亡原因为中暑。作为专业机构,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在夏季高温期间采取充分防范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因机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4800元训练费及利息损失,并赔偿购犬费用2000元。但姚某主张的饲养费用属维持犬只生存的必要支出,与违约行为无关,不予赔偿。同时,法院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赔偿与否要看宠物是否具备人格象征意义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损害赔偿纠纷中,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日益增多。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但宠物作为财产,仅在其成为饲养人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具备特殊情感价值时,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协议签订前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犬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因其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承办法官陈莹指出,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机构作为专业养护方,应对宠物健康安全尽到谨慎照料义务,提升服务水平,规范管理操作。
同时,陈莹提醒宠物主人:“选择服务前应实地考察机构场地,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属。宠物是家庭成员,选择服务时需更加审慎。”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