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女士与前夫在离婚时明确约定,男方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参加工作,同时双方需均摊教育等大额支出。然而,当21岁的女儿大专毕业后决定赴新加坡留学时,刘女士要求前夫承担54万元留学费用的一半,却遭到拒绝并最终对簿公堂。本文将结合《民法典》条款,深入解析“抚养费”与“额外教育费”的法律边界,揭示法院为何驳回刘女士诉求。
一、离婚协议暗藏“漏洞”?留学费成矛盾导火索
2019年,刘女士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儿小李由刘女士抚养。离婚协议明确规定: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参加工作”;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均摊。当时,双方均未察觉协议存在潜在问题,但五年后的一笔巨额费用却让昔日夫妻彻底反目。
2024年7月,21岁的小李大专毕业后收到新加坡某高校的录取通知书,计划继续深造。留学三年预计需108万元,刘女士据此要求前夫按协议承担一半费用,即54万元。
“协议明确规定教育费均摊,留学也是教育的一部分!而且抚养费要付到女儿参加工作,她现在还没工作,你凭什么不出?”刘女士认为自己的诉求合情合理。
然而,李某却坚决拒绝:“我每月1000元抚养费从未间断,之前女儿读书、看病的费用也都对半承担了,已经尽到义务!留学是你们自己的选择,不是必须的,我经济条件有限,无法承担!”
在李某看来,女儿已21岁且大专毕业,完全具备工作能力,留学纯属“额外消费”,自己没有义务买单。双方协商无果后,刘女士一气之下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要54万元留学费用。

二、法律解析:54万元留学费究竟该由谁承担?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的“教育费”是否包含留学费用?21岁的女儿,父亲是否仍有义务支付这笔费用?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解析。
1. “教育费”定义解析:留学是否属于“必要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包括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关键在于“必要”二字。法院认为,常规的中小学教育及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属于父母应承担的“必要教育费”,但留学属于高成本、非强制性的额外教育选择,不属于“必须支出”。
刘女士认为“留学也是教育”,但从法律角度看,留学更接近于“提升性教育”,而非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此外,协议中的“大额教育费分担”默认基于双方认可的合理支出,现李某明确反对留学,这笔费用自然无法强制其承担。
2. “抚养费付到参加工作”:21岁大专生是否算“能工作”?
协议中的“至女儿参加工作”表述模糊,刘女士认为“没工作就该给”,但法院解读更为客观:该条款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而非“子女主动选择不工作就一直给”。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小李已21岁,大专毕业,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找工作条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残疾、重病无法工作)。因此,即使她暂时未上班,父亲也有权停止支付抚养费,更无需承担额外的留学费用。
简而言之,李某已按月支付抚养费,并按协议分担了之前的教育、医疗费用,完全履行了抚养义务。留学费既非“必要教育费”,也非针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义务,法院自然不支持刘女士的诉求。

三、网友热议:是父亲绝情,还是母亲贪心?
案件曝光后,网友观点两极分化,评论区争论激烈。
支持李某的网友认为:
“留学又不是刚需,凭什么强迫前夫买单?21岁都能自己赚钱了,想留学可以自己打工或贷款啊!”
“协议写的是必要教育费,国内读书可以对半分,留学属于奢侈品消费,刘女士有点道德绑架了。”
“每月1000元抚养费,五年也给了六万多,再加之前的教育费,前夫做得够多了。”
站刘女士这边的网友则反驳:
“当初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教育费各担一半’,没说不让留学啊!作为父亲,给女儿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不是应该的吗?”
“1000元抚养费在上海够干啥?现在才要54万留学费,前夫明显是不想负责任。”
“女儿留学也是为了将来更好找工作,受益的也是他女儿,凭什么一分不出?”
还有网友吐槽协议漏洞:“离婚的时候就该写清楚‘教育费是否包含留学’,现在扯皮太麻烦了!”
结论:离婚协议需避免“模糊话”,育儿责任非“无底洞”
本案纠纷的关键在于离婚协议中的“模糊表述”埋下了隐患。法院的判决既未否定父亲的抚养义务,也未纵容母亲的不合理诉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并非无底线的“满足所有需求”,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必要义务”。
21岁的成年子女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留学这类非必要支出更应由子女和父母协商决定,而非通过法律强制一方买单。试想,如果留学费能强制要求,那将来子女要报天价培训班、买奢侈品,难道都能凭“教育费”“抚养费”的名义起诉父母吗?
最后想问大家:你觉得李某该出这54万留学费吗?如果是你,离婚时会怎么写教育费的相关条款?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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