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吧09月17日讯 近日,西班牙足协官方公布了西甲第4轮的纪律处分决定,其中备受关注的皇马球员赫伊森红牌上诉被驳回,赫伊森将因此被停赛一场。
在皇马与皇家社会的比赛中,赫伊森在第32分钟因犯规被主裁判直接出示红牌罚下。赛后,皇马方面认为这一判罚存在重大误判,并随即向西班牙足协提出了上诉。然而,经过详细审议,西班牙足协在公告中明确表示,皇马方面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其请求撤销赫伊森红牌的上诉。
西足协公告详情
针对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就比赛中第32分钟对球员赫伊森作出的红牌处罚提出的申诉,西班牙足协纪律委员会进行了深入审议,并作出如下认定:
首先,申诉俱乐部在文件中指出,裁判报告中存在明显实质错误,认为赫伊森的行为并未破坏明显进球机会。基于此,俱乐部请求撤销该红牌决定。
然而,纪律委员会强调,若欲证明裁判报告存在明显实质错误,必须提供确凿证据,以超出合理怀疑的方式,明确证实裁判报告所载事实不存在或存在明显武断情形。
该准则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i)根据《西班牙皇家足球联合会(RFEF)总规》第260条首款规定,裁判是比赛技术层面唯一且不可申诉的体育权威机构。其义务包括根据犯规严重程度对行为不当者予以警告或驱逐,并忠实、简洁、清晰、客观且完整地撰写比赛报告。关于报告的证据效力,《RFEF纪律准则》第27条规定,该报告构成违反体育规则行为证据体系中的必要书面材料,且裁判对比赛相关事实的决定具有终局性且被推定为真实,除非存在明显实质错误。
(ii)其次,RFEF纪律机构及体育行政法庭(TAD)的判例也支持上述结论。多个决议均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结论性证明裁判存在明显错误。例如,TAD 2017年9月29日第302/2017号裁决就指出,当《RFEF纪律准则》明确规定裁判对比赛事实的决定具有终局性且被推定为真实时,允许通过“明显实质错误”这一特殊形式予以修正。
(iii)最后,基于以上规定,申诉方若要质疑裁判报告记载决定的真实性,必须向纪律机构提供充分且适当的证据。对此,TAD判例反复确认影像证据作为推翻裁判报告内容的有效证明手段的完全有效性。纪律委员会则有义务审阅并评估提交的录像内容,以核实其是否与申诉主张相符。
第三,基于上述考量,纪律委员会认定本案不符合任何上述情形,因为申诉俱乐部既未提出实质性争议,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赫伊森从身后用手拉倒对手的事实不成立。
此外,纪律委员会还重申,正如各级体育纪律机构多次强调的,纪律机构无权评估《比赛规则》的适用或解释,该权限唯一、排他且最终属于裁判。因此,关于是否存在“明显进球机会”的判定属于对《比赛规则》解释与应用的技术性决定,纪律机构不得进行审查。
综上,驳回关于撤销球员赫伊森红牌处罚的请求,并依据《RFEF纪律准则》第121.1条对其处以最低停赛一场的处罚,同时根据第52条附加相应罚款。
西班牙皇家足球联合会
2025年9月17日纪律委员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