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假期,梅女士几乎不敢让女儿小文离开自己的视线,生怕孩子玩耍时做出剧烈动作,再次伤到下体。这一切的起因,要追溯到9月8日下午发生的一起校园冲突。
擦黑板引发冲突,8岁女童下体受伤
9月8日下午,在汉阳区三里坡小学读三年级的小文,作为值日生擦黑板时,与同班同学小明发生口角。随后,小明向小文的腹部、下体位置踢了几脚,导致小文下体破裂、出血。由于孩子性格比较懦弱,怕影响课堂秩序,没有将事情告知老师。放学后,奶奶去接孩子,听到孩子跟同学说肚子疼。回家之后,孩子从卫生间出来说下体流血,内裤脏了。梅女士当即联系了老师,表示要送孩子去医院检查。
当天晚上,梅女士带孩子前往同济医院急诊就诊,被初步诊断为腹部外伤,并建议转妇科就诊。到了妇科,医生体检发现处女膜充血、水肿、部分缺失,外阴损伤。因为孩子太小,如果扩阴检查体内伤情会造成损伤,便没有继续进一步检查。
确诊应激障碍,孩子休学在家
孩子之后几天依旧有下体出血的情况,并且被打后情绪低落,夜晚多梦、失眠。9月18日,梅女士带孩子前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神经心理门诊就诊,孩子被诊断为应激障碍、睡眠障碍,目前一直休学在家。
小文被诊断为应激障碍(受访者供图)
赔偿与转学诉求,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梅女士称,因男同学还是小学生,警方无法对他进行处理。她根据治疗情况提出了3万余元索赔,男童家长表示愿意赔偿8000元,或者由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梅女士也想过对孩子做伤情鉴定,但鉴定机构表示孩子太小,无法做此类鉴定。
“我们希望学校对肇事者纪律处分,把我们孩子转入钟家村教育集团内部其他学校。事情闹得同学们都知道了,孩子免不了会受到指指点点。”梅女士称,学校建议小文转入的校区刚成立两年,她对新小学的教育水平存有疑虑,认为不该让受伤者为此付出代价。这两项诉求目前都存在分歧。
梅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以及交涉录音显示,事发当晚学校老师及男童家长持续在询问伤情。对方家长对自家孩子打人行为道歉,希望梅女士保留治疗票据,会依此赔偿。学校在多名老师见证下,询问了男童及其他在场学生,证实小文所说的事件过程基本属实。
10月7日,记者多次联系武汉三里坡小学负责人,对方表示“具体情况,你问教育局吧”。
延伸阅读:15岁男生被练拳同学一拳打致内脏大出血
无独有偶,云南省禄丰市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校园暴力事件。15岁的小文(化名)被曾获得省级拳击比赛第二名的同学马某一拳打致内脏大出血,治愈后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最终仅被判缓刑,赔偿4万元。
2024年3月26日晚,马某等人约小文、郭某去“探险”,两人未前往。27日凌晨0时30分许,双方在街道相遇,马某用拳头击打小文腹部后,双方离开现场。后小文送医救治,经鉴定,小文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马某曾获得省级拳击比赛第二名
对于民事诉求,龚女士要求追究马某刑事责任,并要求马某及其父母赔偿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87126元的十级伤残赔偿金,共计124804.46元。马某及其父母当庭道歉,希望取得谅解,但对附带民事部分的意见,认为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法庭不应支持。
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马某父母承诺愿意赔偿小文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万元,并自愿预缴相应款项。
最终,禄丰市法院判决,马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由马某父母赔偿小文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龚女士不服,就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同年6月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刑案中残疾赔偿金认定存争议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刑附民诉讼中,法院仅仅支持实际的物质损失,原因是司法机关认为刑事被告人普遍缺乏偿付能力,可能导致空判进而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这是特定时代的权宜之计。
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胡磊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金”属于物质损失。但在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害人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自此,“两金”又被最高法剔除出了刑事案件民事赔偿“物质损失”的范畴。
2021年3月1日起至今有效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延续了2013年开始的规定,不认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物质损失”属性。
不过,胡磊也表示,最新的2021年版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放宽,改为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由此可知,本案中,小文家的诉求从朴素价值观看,其诉求是合理的,但其是否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索赔,需要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判断是否支持。
胡磊建议,如果被害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索要残疾赔偿金,曾经有判例予以支持,即对于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刊登的“尹某军诉颜某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明确,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建议被害人从便利诉讼的角度,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残疾赔偿。”
来源:封面新闻 B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