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史几番凭剑定,白骨终教笔下羞。历史长河中,英雄与拷问并存,但当权力失去约束,便会成为一把带血的笔,既无法书写真相,也抹不去耻辱。真与假、黑与白在铁镣的回声中倒置,人们所恐惧的,或许不再是罪恶本身,而是下一个被定义为“有罪”的会是谁。
近日,一起发生在国内的刑讯逼供致死案引发了广泛关注。33岁男子暴钦瑞因寻衅滋事罪名被拘留后,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多名民警刑讯逼供死亡。医院检测结果显示,暴钦瑞在死亡前遭受了长时间的捆绑、反复机械性损伤以及电击损伤等。

暴钦瑞的妻子在看到遗体后,悲痛地描述道:“全身是伤。”这起案件的“后果”已通过报道广为人知,但“前因”却异常模糊。网上关于此案的报道大多仅提及“寻衅滋事”,这一罪名的范围过于宽泛,难以判断暴钦瑞真正的犯罪事实。
若暴钦瑞的问题有具体的罪名,为何不用具体的罪名来刑拘他,而是选择这个模糊的“寻衅滋事”呢?再者,既然民警动手如此狠辣,说明暴钦瑞犯的事不小,又为何不直接说明呢?那样的话,大家明辨“前因”后,或许会因为暴钦瑞的“犯罪事实”而站在警方一边。
纸伞遮风面,铁拳掩口声。这起案件中,警方明明有机会稍稍挽回形象,却偏偏选择沉默,任由网上各种谩骂声不断,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目前,当地法院已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11名被告人中,4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和刑讯逼供罪判刑;6人被以刑讯逼供罪判刑;还有1人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最高刑期判了16年,最低的判了一年9个月。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法院在判决中不仅认定了刑讯逼供罪,还对部分被告人加上了“故意伤害”的罪名。这不禁让人好奇,这些人究竟是在“办案”,还是在“发泄”?两方原本就不认识的人,为何会莫名其妙地故意伤害对方呢?
此外,这11人中有个叫马帅的,除了刑讯逼供罪之外,还额外加了一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背后又隐藏着怎样的故事呢?
从目前媒体发布的通报来看,这起案件可谓扑朔迷离。各种前因后果、具体问题只字不提,让人难以窥见全貌。

目前,11名被告人中有10人对判决不满提出了上诉。但即便很多细节缺失,刑讯逼供的事实却是无法狡辩的。毕竟人被你们抓了,然后打伤甚至抢救无效死亡了,这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虽然案件还没有盖棺定论,但我想这些人基本上没多大机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了。否则的话,事情将再一次变得恐怖起来。
21世纪了,半个世界以上都跨入了文明社会。如果还出现几百几千年前“刑讯逼供”的手段,那恐怕才是真正的败坏国家形象。事实上,在古代这种操作还有个更直白的名字,叫做“屈打成招”。
一听就知道不是什么好词,也不是什么正面人物能干出来的事。有些人可能从未思考过这个概念:文明社会的试金石,不是“审判罪人”,而是对无辜者的保护。这两点一旦弄错,才是真正的灾难。
说到这里,我想起2020年发生在美国的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弗洛伊德事件。当时这件事几乎让整个美国成为笑柄,即便在我们国家的社交网络上,事情都被热议了七八天甚至更久。警员德里克·肖万在街上执法时,用膝盖压住弗洛伊德超过9分钟,导致其窒息死亡。
当然,这比起刑讯逼供导致死亡可弱太多了。然而,此事发生后立刻在美国引发全范围的“Black Lives Matter”抗议与警察改革讨论。特朗普无能为力,拜登当街半跪默哀道歉,警员肖万被控二级谋杀罪与过失杀人罪判刑22年半。
我实在不敢想,如果当时曝光的是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会是怎样的局面。毕竟在欧美国家,尤其是欧盟与美国,“刑讯逼供”不仅被禁止,更被视为最严重的人权犯罪之一。属于“绝对条款”,即没有任何紧急状态、战争或国家安全理由可以作为例外。
而且,欧美的警察这么干其实也没多大意义,因为在他们的法律中,警察任何以身体或精神折磨迫使供认的行为,所得供词一律都会被法庭视为“非法证据”,即自动作废。
那这么干,就失去意义了。
再者他们是有公约制止这种现象的。也就是说,倘若发生刑讯逼供这种事,可不是简单的警察承担责任就没事了。因为ECHR(欧洲人权法院)的存在,违反公约的国家,也将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与赔偿。
说了一大堆,其实真正要表达的意思很简单: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在什么时候,我们都需要有这样一种观念:宁可十个罪犯逃脱,也不能让一个无辜者被逼认罪。原因显而易见,一旦拒绝这种观念,99%的人都不能否定,自己很有可能便是下一个无辜者。这不是什么仁慈,相反,这也就是个底线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