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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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合同常出现 “未盖章、仅盖章无签字、加盖假章” 等不规范情形,其效力认定一度成为争议焦点。
随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解释》)的实施,司法实践已确立 “重代表权 / 代理权、轻印章形式” 的裁判原则。这意味着,合同效力并非由印章状态单独决定,而是需结合行为人权限、相对人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三类情形的效力认定各有明确规则。
一、未盖章但有签字:看行为人是否有权代表
合同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字,未加盖公司印章,效力认定的核心是签字人是否具备代表权或代理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
若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且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如未违反公司章程对大额交易的审批要求),即便未盖章,合同也对公司发生效力。例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签字,未盖公章,乙公司举证李某签约时未超越职权,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若签字人是普通工作人员,需证明其获得合法授权。即便无书面授权,若其长期代表公司从事同类交易,或相对人能提供微信授权记录、过往履约凭证等证据,可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合同依然有效。但需注意例外情形:若双方明确约定 “合同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则未盖章时合同尚未成立。
《合同编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相对人能证明签字人未超越权限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充分体现了 “认人不认章” 的核心精神。
二、仅盖章无签字:关键看盖章是否为权限内行为
合同仅加盖公司印章,无任何人签字,效力认定需聚焦盖章行为是否由具备权限的人员实施。
若相对人能证明盖章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工作人员在权限范围内操作,即便无签字,合同仍有效。例如,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仅盖丙公司公章无签字,丁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盖章由丙公司负责合同审批的经理王某办理,且王某曾多次代表丙公司签订同类合同,法院认定合同对丙公司生效。
反之,若盖章行为与公司意志无关,则合同不成立。如前所述案例中,甲公司分公司副经理金某私自用章签订分包合同,甲公司既未授权也未收取保证金,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未成立。这说明,脱离有权人员操作的 “孤章”,无法单独证明公司的缔约意愿。
三、加盖假章:“真人假章” 通常有效,“假人真章” 多无效
盖假章的合同效力争议最大,司法实践以 “行为人是否有真实权限” 为核心区分处理:
(一)“真人假章”:有效
若盖章人具备代表权或代理权(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即便使用的是伪造印章或非备案印章,合同依然有效。例如,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用私刻公章与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己公司不知印章为假,且张某的代表行为未超越权限,法院认定合同对戊公司有效。《合同编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仅以印章为假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二)“假人假章”:无效
若盖章人既无代表权也无代理权,且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无权限,即便印章是真的,合同也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例如,庚公司离职员工陈某伪造授权文件,用偷拿的公司公章与辛公司签约,辛公司未核实陈某身份即签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辛公司需自行承担责任。
(三)构成表见代理:有效
若盖章人无权限,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如持有公司介绍信、曾长期代表公司签约),且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例如,壬公司业务员赵某离职后仍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与癸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癸公司基于赵某过往交易经历相信其有权,法院认定合同对壬公司生效。
四、实务关键:三类证据决定效力走向
合同效力争议中,证据是核心。相对人需重点准备三类证据维护权益:
对公司而言,需建立印章管理和人员授权制度:规范印章备案与使用流程,及时收回离职人员的授权文件,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未盖章、仅盖章无签字、盖假章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效力认定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具备代表权或代理权,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认人不认章” 的裁判规则,打破了 “印章决定效力” 的机械认知,更贴合商事交易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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