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发生一起因误踩遗弃化学品氢氟酸而导致的悲剧。据网友发文称,其母亲在散步时不慎踩到被遗弃的氢氟酸(俗称“化骨水”,常用于清洁玻璃、陶瓷等器皿),随后出现心脏衰竭、呼吸停跳等严重症状。当晚,该女子被紧急送入ICU抢救,但最终因医治无效不幸离世。
网络截图。
9月18日,杭州余杭区警方对此事进行了通报。据通报,涂某某(1974年出生)在9月9日上午于事发区域垦荒种菜时,不慎踩破一只白色方形塑料桶,脚部接触桶内液体(氢氟酸)后出现剧烈灼痛。同行人员立即取水为其冲洗,并将其送至涂某某丈夫经营的食品店,随后由其丈夫送医救治。然而,涂某某最终还是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警方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废墟处另有两个同类型塑料桶(一桶满装、一桶剩半桶,均密封)和一外包装纸箱残片(上有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调查,该废墟处原建有一平房,艾某发(男,1938年出生,湖北人)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曾在该空置平房居住。这三桶氢氟酸系其从事外墙清洗工作的儿子艾某槟(男,1973年出生)放置,并在2015年搬离时遗弃。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此案,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付建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丢弃氢氟酸的行为如果构成污染环境罪,该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本案中,丢弃行为发生在2015年,间隔10年,未超过15年的追诉时效。
付建律师还指出,丢弃者需对受害者家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他认为,丢弃者对危险废物的遗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有毒物质随意丢弃在公共场所。即使受害人主动打开密封容器也不能意识到容器内为危险废物,丢弃者仍然要承担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 钱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