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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患颅内恶性肿瘤,夫妻起诉离婚被驳:应优先救治子女

时间:2025-09-19 04:05:40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红星新闻

近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离婚纠纷案:一对夫妻因女儿罹患颅内恶性肿瘤,在子女治疗期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不准离婚,强调“子女重病期间应优先保障治疗”。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夫妻起诉离婚,法院驳回:子女重病期间不得分割家庭资源

李某与贺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2024年2月,次女因持续头痛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被确诊为双侧额叶-胼胝体巨大占位、双侧额部膜下积液,3月进一步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就在女儿确诊后不久,3月6日,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贺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各自抚养一个子女,互不支付抚养费。

对此,贺某虽同意离婚,但提出两个女儿均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分配70%的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在子女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法院:子女治疗为先,婚姻责任不可推卸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婚生次女正处于恶性肿瘤治疗的关键期,急需父母共同关爱与经济支持。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可能导致救治资金被不当分配,甚至因家庭破裂给患病子女造成二次心理伤害,不利于病情控制与康复。

“婚姻不仅是夫妻私权关系,更承载抚养子女、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主审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精神,在子女重病期间,父母应搁置争议,将精力聚焦于治疗,为子女创造稳定的康复环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

二审维持原判,司法裁判传递“责任优先”价值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30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解除婚姻关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官进一步解释,本案突破了“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惯性思维,强调婚姻的社会属性。当家庭遭遇重大困境时,法律不仅守护个体权利,更倡导责任担当与伦理坚守。通过暂缓离婚,引导夫妻双方以协作守护患病子女的生存希望,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的双重防线。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杨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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