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魏哲哲
原标题:最高法解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乘客开门”“好意搭载”发生事故,谁担责、怎么赔(法治聚焦)
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日常生活中,因车内人员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这类事故多因疏忽导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甚至引发严重伤亡后果。面对此类纠纷,如何认定各方责任?如何引导交通参与者增强规则意识?如何保障受害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并解读典型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案情】辛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时,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开门时未充分观察路况,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辛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起诉要求陈某、辛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辩称,事故由乘客开门行为导致,其仅承保驾驶人责任,不应承担乘客行为引发的赔偿。
【判决】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周某24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辛某赔偿4200元,陈某赔偿1800元。
【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辛某未规范停车,陈某未确保安全开门,二人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对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整体,陈某的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关于“不承担乘客责任”的抗辩不成立。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辛某承担70%责任,陈某承担30%责任。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指出,此类判决既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又强化了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案情】钱某无偿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障碍物后失控,导致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判决】法院认为,钱某无偿搭载赵某且无重大过失,可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钱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无酒驾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且路中有障碍物,灯光影响判断,赵某未系安全带也扩大了损失。钱某的行为属于利他性行为,无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责任。
【案情】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贺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判决】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车辆危险性等因素,判决李某赔偿贺某1.9万余元。
【说法】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驾驶非机动车逆行,负全部责任,应赔偿贺某的损失。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指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交通参与者,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秩序。
【案情】某科技公司是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唐某是平台驾驶员。乘客陈某通过平台预约乘车,途中因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护栏,导致陈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负全部责任。陈某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26万余元。
【判决】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23万余元。
【说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保障运营安全。本案中,陈某与平台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对乘客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乘客受伤是其自身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导致。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此类判决有助于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安全。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强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多方主体,人民法院需厘清法律关系,准确划分责任。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既能依法保障受害人权益,又能引导交通参与者增强规则意识,共同构建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