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极端天气,让北京周女士遭遇了糟心事——原本停在小区外停车位上的车辆,因大风卷起施工围挡而严重受损。面对这场无妄之灾,周女士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6月29日晚6时多,受雷雨云团影响,北京市房山区遭遇7、8级短时大风和降雨。周女士的黑色轿车停放在室外停车位上,车顶被一块蓝色施工围挡板压住,围挡上的金属支架也搭在车身上,车辆顶部、后视镜、车窗和行李盖等部位均出现损毁。除周女士的车外,停车场内还有其他车辆受损。
据周女士介绍,该停车场位于她居住的小区楼下,施工围挡则设置在相邻楼栋底商位置,与停车区域相隔一段距离。然而,围挡竟被大风整个掀翻卷起,最大的一块直接砸落在她的车上。
事发后,周女士第一时间报警。民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周女士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依法认定为无责任。那么,谁该为她的损失负责呢?
周女士认为,围挡搭建不牢固,被风刮到车上造成车辆多处损坏,赔偿责任应由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单位——附近一家开发商承担。然而,开发商拒绝赔偿,称围挡被大风刮到车上属于不可抗力,且停车场管理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无奈之下,周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辉介绍,原告周女士的诉求主要有两点:一是要求开发商赔偿车辆维修费用;二是因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产生的交通费,要求开发商一并赔付。
对于周女士的诉求,被告开发商辩称,事发当天的大风和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开发商还提出,停车场管理方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然而,法院审理认为,气象部门已于事发当日发布大风蓝色预警,明确提示北京市房山区将出现7、8级短时大风,并建议相关单位加固围挡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因此,该天气情形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开发商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法院还认为,虽然周女士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但停车场管理方对围挡的设置与维护并没有管理职责,且在事发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商作为案涉围挡的设置方,未将该围挡充分固定,导致围挡及金属管支架被风吹到案涉车辆上,造成车辆损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原告周女士全部修车费及部分交通费,共计15850元。
法官提醒,当气象部门发布极端天气预警后,相关单位特别是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和管理者,应当切实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同时,广大车主也应提高风险意识,主动规避潜在风险。
“这些设置者或所有权人、管理人,在收到大风预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如拆掉广告牌或采取加固措施,完全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王辉说,“对车主而言,把车辆停在小区或周边商场的地下车库,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当我们遭遇到极端天气时,该怎么办?损失发生时,又该由谁来担责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表示,根据不同的情况,责任划分也大不相同。
“实际上就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气象部门已经发布预警的情况,第二种是没有发布预警的情况。”谢鸿飞说,“如果气象部门已发布了预警,各方都知道极端天气要来了,就都应当尽到注意义务,怎么来防免损害的发生。”
谢鸿飞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如果相关责任方未采取合理防范手段,导致本可避免的损害发生或损失扩大,就视为存在过错,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暴雨导致地下车库积水、车辆被淹为例,判断物业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职责。”谢鸿飞说,“比如是否提前发布预警并通知车主?是否及时启动排水系统、堆放防汛沙袋?防汛设施是否配备齐全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谢鸿飞还提到,如果极端天气突发且无任何预警,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多数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损害将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此时,损失往往需由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面对难以完全避免的自然灾害,公众可以善用保险机制来转移和分担风险。谢鸿飞表示,保险能够在遭遇突发极端天气造成损失时,有效减轻经济负担。
“如果这个事情来得很突然,谁也采取不了措施,这个时候肯定就是由受害人自己消化这种损害。”谢鸿飞说,“但如果有保险的话,就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担一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