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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参加培训班意外病亡,主人索赔精神损失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20 23:28:12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主人送爱犬参加“培训班”本意是纠正不良习惯,不料却遭遇犬只意外死亡的悲剧。悲痛之下,主人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法院最终未予支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现已生效。

事件回顾:爱犬培训班期间中暑死亡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24年7月,为改善宠物的生活习惯,姚某将其送至某宠物生活馆进行为期45天的生活训练,并支付了4800元训练费。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了解犬只情况。然而,2024年9月1日,他突然接到训练机构电话,称阿拉斯加犬中暑正在抢救。当他赶到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

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退还训练费4800元,并赔偿购买犬只、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双方争议:责任归属与赔偿范围

宠物生活馆则辩称,训练场所已安装24小时空调,犬只中暑是其自身抵抗力不足所致。训练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送医,已尽到责任。因协商未果,姚某将宠物生活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犬只交付时健康,死亡时处于宠物生活馆管理之下。根据宠物医院报告,犬只因中暑死亡。宠物生活馆作为专业机构,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尽到合理防范措施和更高注意义务,结合夏季高温天气,可认定犬只死亡系因管理不当、照顾不周所致,应赔偿姚某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退还训练费并赔偿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因宠物生活馆原因导致犬只死亡,训犬协议目的未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训练费并赔偿犬只购买费用。但姚某主张的饲养费用属必要性消费支出,与违约行为无关,无需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训犬费4800元及利息损失,赔偿损失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宠物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较为普遍。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涉犬只属于姚某的财产,只有在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的宠物受损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承办法官陈莹表示,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协议签订前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诉讼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犬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因其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法官提醒:选择宠物服务需审慎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蓬勃发展。宠物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宠物健康安全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义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陈莹提醒“铲屎官”们,选择培训机构前应实地考察场地,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属。宠物是家人,选择服务时更需审慎。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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