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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培训班病亡,主人索赔精神损失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21 08:05:15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宠物主人送爱犬参加培训班,本意是纠正其生活习惯,却意外接到犬只死亡的噩耗。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在培训班中暑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现已生效。

事件回顾:犬只培训班中暑死亡引发纠纷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24年7月,为改善犬只生活习惯,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训练协议,约定45天训练周期,并支付训练费4800元。协议签订当日,犬只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了解犬只训练情况。2024年9月1日,他突然接到训练机构负责人电话,称犬只中暑正在抢救。赶到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退还训练费4800元,并赔偿购买犬只、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双方争议:责任归属与赔偿范围

宠物生活馆对此提出异议:“犬只生活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中暑系犬只自身抵抗力不足所致。训练人员发现问题后立即送医,已尽到责任。”因协商未果,姚某将宠物生活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合法有效。犬只交付时健康,死亡时处于宠物生活馆管理之下。根据宠物医院报告,犬只死亡原因为中暑。宠物生活馆作为专业机构,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在夏季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未尽到更高注意义务,导致犬只死亡,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姚某训练费4800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购买犬只费用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饲养犬只的费用属必要性支出,与违约行为无关,无需赔偿。

法律解读: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损害赔偿纠纷中,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增多。根据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本案中,犬只虽属姚某财产,但未被证明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也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承办法官陈莹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协议签订前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犬只具备人格象征意义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法院驳回其诉求。

行业提醒:宠物服务机构需规范管理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宠物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宠物健康安全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义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

陈莹法官提醒宠物主人,选择培训机构时应审慎考察,实地了解场地条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属。宠物是家庭成员,主人应更加谨慎选择服务,保障宠物权益。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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