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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培训班病亡,主人索赔精神损失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21 18:13:49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近日,一起因宠物犬在培训班期间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案件判决已生效,引发社会对宠物服务行业规范及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广泛关注。

事件回顾:高价培训犬意外死亡引纠纷

2023年9月,市民姚某以41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幼犬。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45天训练协议,并支付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犬只即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持续关注犬只状态。2024年9月1日,训练机构突然通知称犬只中暑,正在抢救。当姚某赶至宠物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要求退还训练费并赔偿购犬、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双方争议:责任归属与赔偿范围成焦点

宠物生活馆辩称,训练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犬只中暑系其自身抵抗力不足所致。训练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即送医,已尽到管理义务。因协商未果,姚某将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宠物医院诊断报告显示犬只确因中暑死亡。作为专业机构,被告在明知阿拉斯加犬特性且训练期间正值夏季高温的情况下,未采取更高标准的防范措施,存在管理不当。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训练费4800元及利息,并赔偿购犬损失2000元,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解析: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特定条件

承办法官陈莹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宠物是否具备人身意义,需考虑其是否成为饲养人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因死亡导致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行业警示:宠物服务机构需强化责任意识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法官提醒,专业机构应严格履行谨慎照料义务,提高服务标准,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建议宠物主人选择机构时:

  • 实地考察场地设施
  •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划分
  • 保留相关消费凭证

"宠物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但法律上仍属于财产范畴。"陈莹强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饲养人应理性维权。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