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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嵘仙被“指居”地。刘虎 摄)
这真是一场黑色幽默:学习强法,最后学成了罪犯。教材再厚,话语再漂亮,都不如现实的办案逻辑来得冰冷。
撰文|燕十三
出品|有戏
镇江丹阳的“口交卖淫案”,本应是一场法律课堂上的理性探讨,却意外演变成了一出荒诞剧。这起案件,不仅让一位女老板身陷囹圄,更引发了公众对法律执行与教材权威性的深刻反思。
一、最高检教材与丹阳现实的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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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报道,详见微信自媒体《法与情》)
2022年,最高检出版的官方教材明确指出:口交、手淫等“非传统型卖淫服务”,不宜纳入刑法的“卖淫”范畴。这一结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原则以及司法统一标准,编审团队更是汇聚了法学界的权威人士。
然而,教材刚面世,丹阳公安和检察院便将依据教材提供服务的女老板圣嵘仙及其儿子抓捕,并长期羁押。圣嵘仙在庭上愤怒地质问:“我按照你们的教材行事,怎么就成了罪犯?能退书退钱吗?”这句话,不仅是对个人遭遇的控诉,更是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辛辣讽刺。
二、罪刑法定原则下的“自由发挥”
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刑法的基石,如同交通规则中的红灯停、绿灯行。
但在丹阳,这一原则似乎被随意解读。只要执法者愿意,黄灯也能罚,绿灯也能罚。这种“自由发挥”的执法逻辑,让法律的边界变得模糊不清,警察和检察官的“解释权”成了提款机。公民在遵法守法的同时,却不得不小心翼翼地踩着钢丝前行。
三、趋利执法:指标与罚款的双重驱动
据报道,丹阳警方在处理此案时,存在着罚款归市局、任务指标和政绩归丹阳的“内幕”。这种利益驱动下的执法行为,使得案件从“法治问题”变成了“利益项目”。抓人不再是因为行为一定触犯刑法,而是因为抓人能完成任务指标、增加财政收入。
这种“趋利执法”的真实逻辑,让法律成了摇钱树,公民则成了被收割的韭菜。
四、程序违法:铁门后的“恐吓教育”
圣嵘仙的遭遇,是教材之外的另一堂“教育课”。她被“指居”在宾馆铁门后,套上黑头套,戴上手铐罚站到崩溃。律师会见被拒绝,儿子被抓来“演示囚服”。这哪里是法治?分明是“恐吓教育”:不怕法律,就怕人治。
更令人震惊的是,圣嵘仙的儿子曹俊磊也被牵连其中。明知他与足浴店无经济往来,却硬生生被编造出“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的罪名。这种将“亲情牌”打到极致的办案手法,根本就是人质战术。
五、律师变“第二公诉人”:法律职业伦理的沦丧
在这场荒诞剧中,律师的角色也发生了扭曲。前检察官转型律师后,摇身一变成了“内部渠道”,主动打电话给家属兜售服务,收费统一价5万元。律师本应是嫌疑人的守护者,却在这里成了公诉人的队友,庭上不是替当事人辩护,而是劝当事人认罪。
讽刺的是,丹阳检察官在庭上自己都承认刑法没明确规定口交、手淫属于卖淫。但勾兑律师们仍在拼命游说“罪轻辩护”。在这场暗箱操作里,律师成了“第二公诉人”,法律职业伦理被抛诸脑后。
六、“退书退钱”背后的法治困境
圣嵘仙的质问,不仅是对个人遭遇的不满,更是对中国法治现状的深刻反思。教材写的是一套,实务做的是一套,基层执法是另一套。三套并行之下,老百姓成了最终的买单者。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口交该不该入刑”,而在于执法者能否随意篡改法律的边界。如果今天能因为“口交”把人抓走,明天就能因为“暧昧短信”判你协助卖淫。只要权力能伸缩,人人都可能是潜在的罪犯。
七、案件背后的“潜规则”
这起案件开了四次庭,一年多未判。连法官都心虚:教材在手,法律在案,判有罪怕丢人,判无罪又得罪系统。最后,检察官在法院门口丢下一句意味深长的话:“这个事情查了这么久,背后的事情你知道的。”
这句话点破了这场荒诞剧的核心:法律不是核心,教材不是核心;公民权利更不是核心,核心是“背后的事情”。
八、一场公共笑话:法治的警钟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地方的司法乱象,更是一面镜子。它照出了“选择性执法”、“趋利执法”以及“权力可以让教材作废”的丑陋现实。最高检的教材被地方当成废纸,女老板当成法律护身符却成了定罪证据。
这真是一场黑色幽默:学习强法,最后学成了罪犯。退书退钱?笑话。真正该退的,是那些把法律当提款机的执法逻辑,是那些把教材当摆设的体制傲慢。
如果“罪刑法定”原则连口交都守不住,那谁还能保证明天不会因为“笑得太暧昧”也构成犯罪?丹阳的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法治的最大风险不是法律条文的模糊,而是执行者随时可以“灵活解释”。
教材再厚、话语再漂亮都不如现实的办案逻辑来得冰冷。真正的危险不是“口交”进不进刑,而是法律在利益和权力面前被随意拉伸、被巧妙篡改、被赤裸裸地拿来赚钱。这才是所有人最该恐惧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