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商事交易实践中,合同文本常出现'未加盖公司印章''仅盖章无签字''加盖假章'等不规范情形,导致合同效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随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解释》)的施行,最高院确立了'重代表权/代理权、轻印章形式'的新型裁判规则,彻底改变了'印章决定效力'的传统认知。
一、未盖章但有签字:核心看行为人代表权限
当合同仅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时,效力认定的关键在于签字人是否具备代表权或代理权,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 法定代表人签字情形:若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且未超越权限(如未违反公司章程对交易金额的限制),即使未加盖公章,合同仍对公司产生效力。例如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签字,乙公司举证证明李某未超越职权,法院据此认定合同有效。
- 普通工作人员签字情形:需证明签字人获得合法授权。若缺乏书面授权,但能提供微信授权记录、过往同类交易履约凭证等证据,可构成表见代理。需注意:若合同明确约定'自盖章之日起生效',则未盖章时合同未成立。
《合同编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相对人能证明签字人未超越权限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充分体现了'认人不认章'的裁判精神。
二、仅盖章无签字:聚焦盖章行为权限归属
合同仅加盖公司印章而无任何人签字的情形,效力认定需审查盖章行为是否由具备权限的人员实施。
- 有权人员盖章情形:若相对人能证明盖章行为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工作人员在权限范围内完成,即使无签字,合同仍有效。例如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仅加盖公章,丁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盖章由丙公司合同审批经理王某办理,且王某曾多次代表公司签订同类合同,法院认定合同对丙公司生效。
- 无权人员盖章情形:若盖章行为与公司意志无关,合同不成立。如甲公司分公司副经理金某私自用章签订分包合同,甲公司既未授权也未收取保证金,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未成立。
三、加盖假章:'真人假章'有效,'假人假章'无效
涉及假章的合同效力争议最大,司法实践以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权限为核心区分处理:
- '真人假章'情形:若盖章人具备代表权或代理权(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即使使用伪造印章或非备案印章,合同仍有效。例如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用私刻公章与己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己公司不知印章为假且张某未超越权限,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 '假人假章'情形:若盖章人既无代表权也无代理权,且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无权限,即使印章真实,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例如庚公司离职员工陈某伪造授权文件,用偷拿的公司公章与辛公司签约,辛公司未核实身份即签约,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 表见代理情形:若盖章人无权限,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如持有公司介绍信、曾长期代表公司签约),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例如壬公司业务员赵某离职后仍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与癸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癸公司基于赵某过往交易经历相信其有权,法院认定合同对壬公司生效。
四、实务关键:三类证据决定合同效力
在合同效力争议中,证据是核心要素。相对人需重点准备三类证据维护权益:
- 权限证据: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社保记录、过往交易授权凭证等,证明签字或盖章人有权代表公司。
- 善意证据:如合同谈判记录、对签字人身份的核实材料、公司曾认可类似交易的凭证等,证明自身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 履约证据:如公司已部分履行合同(收货、付款)的凭证,即便合同形式存在瑕疵,实际履约行为可佐证合同成立生效。
对企业而言,需建立完善的印章管理和人员授权制度:规范印章备案与使用流程,及时收回离职人员的授权文件,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未盖章、仅盖章无签字、盖假章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效力认定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具备代表权或代理权,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认人不认章'的裁判规则更贴合商事交易实际需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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