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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购银行基金亏损23万,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责

时间:2025-10-21 19:43:46 来源:上游新闻 作者:上游新闻

通过银行员工微信推介购买100万元高风险基金产品,最终亏损23万元后,投资者尹某将银行告上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显示,法院终审判决涉事银行全额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及相应利息。这一判决为金融机构线上销售责任认定提供了重要司法标准。

2016年11月2日,江苏投资者尹某经某银行员工季某通过微信推介,了解到该行代销的"A资管计划"(高风险股票型基金)。在销售过程中,银行系统显示尹某风险测评结果为"进取型"。次日,尹某通过手机银行APP认购该产品100万元,并支付1万元认购费。然而,该产品后续出现大幅亏损,尹某最终仅收回77万余元,本金损失达23万余元。

亏损期间,尹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季某追问产品情况,并前往银行营业场所维权。2023年8月,原中国银保监会无锡监管分局出具的调查意见书明确指出:银行工作人员季某在推介产品时未充分揭示风险,且销售了超出尹某风险承受能力的高风险产品。基于此,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投资本金及利息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尹某23万余元本金损失及相应利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审理认为,金融机构在线上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履行三项核心适当性义务:一是准确完成投资者风险测评;二是充分告知产品风险特征;三是确保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承受能力相匹配。

本案中,银行虽系统记录尹某为"进取型"投资者,但未能提供测评过程的有效证据(如电子记录、签署文件等),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便测评结果属实,"进取型"投资者与涉案"高风险"产品仍存在不匹配问题。监管部门调查意见也证实银行在风险揭示和匹配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与投资者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主审法官指出,该判决明确了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渠道销售金融产品时的举证责任标准:不能仅以系统记录主张已履行风险匹配义务,而必须证明风险测评流程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投资者自主完成情况。这一裁判原则有效弥补了金融消费者在信息获取方面的劣势,对规范线上销售行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24年至2025年8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金融商事案件66万余件,涉案标的额超5600亿元。其中,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五类案件数量居前列。本案作为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协同治理金融市场的决心。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