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打开手机站
随时逛,更方便!
当前位置:首页 > 娱乐星闻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至工作,女儿留学54万前夫拒付,法院如何判?

时间:2025-10-28 16:53:13 来源: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作者: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上海刘女士与前夫李某在离婚时达成协议: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参加工作,教育、医疗等大额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然而五年后,女儿小李大专毕业后决定赴新加坡留学,三年学费及生活费共计108万元。刘女士要求李某承担其中54万元,却遭拒绝并引发诉讼。本文将结合《民法典》条款,剖析这起抚养费纠纷的核心争议,解析法院驳回诉求的法律逻辑。

一、离婚协议埋下“模糊隐患”:留学费成矛盾导火索

2019年,刘女士与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儿小李由刘女士抚养。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参加工作”;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均摊。当时双方均未察觉条款漏洞,直到2024年7月,21岁的小李收到新加坡高校录取通知书,计划继续深造。面对三年总计108万元的留学费用,刘女士依据协议要求李某承担一半,即54万元。

“协议写明教育费各担一半,留学也是教育支出!女儿尚未工作,你凭什么拒绝?”刘女士认为前夫应履行义务。但李某反驳:“我每月抚养费从未中断,之前的教育、医疗费用也按约分担,已尽到责任。留学是你们的选择,非必要支出,我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承担。”在他看来,女儿已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留学属于“额外消费”,不应由自己买单。双方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将李某告上法庭。



二、法律视角:54万留学费该由谁承担?

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两点:离婚协议中的“教育费”是否涵盖留学费用?21岁成年子女的父亲是否仍有支付义务?

1. 教育费定义:留学是否属于“必要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包括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关键在于“必要性”。法院认为,常规中小学教育及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属于父母应承担的“必要教育费”,但留学属于高成本、非强制性的“提升性教育”,并非法定抚养义务。刘女士主张“留学也是教育”,但法律层面,此类支出需基于双方认可的合理范围。李某明确反对留学,故该费用无法强制其承担。

2. 抚养费期限:21岁大专生是否算“能工作”?

协议中“抚养费付至参加工作”的表述存在模糊性。刘女士认为“未工作即应支付”,但法院解读为“子女具备工作条件时终止”。《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残疾、重病)负有抚养义务。21岁的小李已大专毕业,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范畴。即使她暂时未就业,父亲也有权停止支付抚养费,更无需承担额外留学费用。

综上,李某已按约履行抚养义务,留学费既非“必要教育费”,也非针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支出,法院最终驳回刘女士诉求。



三、网友热议:父亲绝情还是母亲贪心?

案件曝光后,网友观点两极分化。支持李某的网友认为:“留学非刚需,21岁应自力更生,强迫前夫买单不合理”“协议约定的是必要教育费,留学属奢侈品消费,刘女士涉嫌道德绑架”“每月1000元抚养费五年累计超六万,前夫已尽责”。

站刘女士的网友则反驳:“协议未排除留学,父亲应为女儿创造更好条件”“1000元抚养费在上海杯水车薪,前夫逃避责任”“留学是为女儿未来,受益者也包括父亲,不应拒绝”。还有网友指出协议漏洞:“离婚时应明确‘教育费是否包含留学’,避免后续纠纷。”

结论:离婚协议需精准,抚养义务非“无底洞”

本案核心矛盾源于离婚协议的“模糊表述”。法院判决既未否定父亲抚养义务,也未纵容母亲不合理诉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律规定的“必要义务”,而非“满足所有需求”。21岁成年子女已具备独立能力,留学等非必要支出应通过协商解决,而非强制一方承担。试想,若留学费可强制要求,未来子女报天价培训班、购买奢侈品是否也能以“教育费”“抚养费”名义起诉?

最后提问:你认为李某应支付54万留学费吗?若你面临离婚,会如何约定教育费条款?欢迎在评论区分享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