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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视剧《繁花》编剧署名权之争成为舆论焦点。编剧“古二”公开声称自己深度参与了《繁花》的编剧工作,却最终未能获得署名权,也未得到应有的稿酬,并曝光了多段录音作为证据。尽管事实真相尚未水落石出,但这一事件已暴露出编剧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引发了业界对编剧署名权及年轻编剧生存状态的广泛关注。
手工作坊创作模式与行业需求脱节
针对“古二”的指控,《繁花》剧组回应称,程某某(即古二)仅为电视剧《繁花》前期资料收集小组成员,在开机三个月后自行离组,之后未再参与。剧方表示,仍在片尾给予其前期责任编辑的署名,认为这完全符合其工作职责,且否认其担任过《繁花》编剧。这一回应,再次将编剧行业的署名权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繁花》
当前,观众对于影视剧中的编剧头衔已感到困惑,总编剧、责任编剧、联合编剧、助理编剧、文学策划等众多头衔让人眼花缭乱,有些影视剧甚至多达十几个署名编剧。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反映出编剧行业缺乏工业化标准,手工作坊式的创作模式已难以适应现代影视产业的需求。
编剧周行(化名)在关注《繁花》编剧署名权争议时表示,类似的纠纷在业内屡见不鲜。他回忆起自己20多年前刚入行时的经历,曾主写一部20集的电视剧并在央视播出,但最终发现导演将自己的名字挂在了编剧一栏。他还提到,业内曾有一位著名影视制片人,在一部片子中同时担任出品人、总制片人、总发行人、总编剧、总导演等多个角色,引发了广泛讨论。
上海电影评论学会会员、资深编剧王策认为,当下国内编剧署名存在不规范现象,各种头衔与相应的内容贡献比例缺乏统一标准。他举例说,美国好莱坞有严格规定,片头挂名编剧只能有三位,且对其内容贡献比例有明确要求。如果超过三位,可以作为剧本医生的方式聘用,并需支付较高稿酬。同时,助理编剧如果认为自己内容贡献较多,还可以去编剧工会申诉以保障权益。

《繁花》
王策从2005年左右开始从事编剧行业,他发现年轻编剧署名难的现象在当时就很普遍。他指出,这一现象与制片方委托创作模式有关,特别是“免费试稿”模式的盛行。制片方在委托创作时,会大量寻找年轻编剧进行第一稿试稿,成则用,不成则弃。大部分年轻编剧为了获得机会,都愿意去尝试,但往往难以获得应有的回报和认可。
业内呼吁立法规范,三件事亟待解决
周行认为,影视生态最好的几年是新媒体平台刚刚出现的时候,那时新的视频平台需要大量网剧来与传统电视台竞争市场,因此一批国内年轻编剧得以迅速成长。但如今,随着行业下行和产量锐减,成熟编剧都接不到活,更不用说给青年编剧机会了。他指出,原先作为长剧集主力购买方的电视台逐渐式微,行业以各视频平台为主导方,而平台更看重数据,青年编剧没有署名作品就难以获得认可。

《繁花》
“当下年轻人如果选择做编剧非常难,编剧行业生态并不理想。”王策坦言,一个剧本项目可能要耗上五到十年,风险很大。他建议科班毕业的年轻人先跟老师或成名编剧做助理编剧,边学边实践;非科班年轻人则建议先从写小说开始,在故事领域慢慢提升江湖地位,再转型做编剧。

《繁花》
周行提到自己有学弟毕业后去北京跟着大编剧写剧本的经历。青年编剧去了之后发现是住上下铺,每天醒过来就能写剧本,但干了整整一年后没赚到钱,还倒贴了5000元。他对于未来有些悲观,认为从国内目前的影视发展来说,落实编剧中心制还是比较困难的。
如何解决编剧维权难的困境?王策认为,当下有三件事情需要在法律上进行规范:一是明确试稿费用和相应作品内容的归属权,严禁免费试稿;二是规范剧本创作中的原创署名,严禁大编剧使用枪手代笔;三是规范内容贡献比例、署名标准及相应稿酬,严格审查尾款是否结清。
法律上如何认定署名权?
近几年,《白夜追凶》《隐秘的角落》等不少大热剧集都曾卷入过编剧署名风波。2020年6月,《隐秘的角落》开播后,编剧王雨铭、杨涵发现剧集前几集大量使用其独创的情节、台词与人物塑造内容,但仅在片尾“特别鸣谢”栏出现名字,未获编剧署名。同年,两人提起署名权诉讼。历经4年,法院在认定涉案网剧前三集大量使用王雨铭、杨涵剧本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判断两人应当作为前三集的编剧署名。2024年11月15日,王雨铭公布胜诉结果,片方发布致歉声明,但仅在片尾标注“本集编剧”,引发网友对其敷衍态度的质疑。
同样陷入纠纷的《白夜追凶》,则以编剧指纹胜诉告终。编剧陈琼琼称该剧剧本是她与韩冰(指纹)共同创作,最终法院判定其关于被告侵害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陈琼琼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享有署名权,最终败诉。
在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明泉看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剧有署名的权利,但参与编剧的人员是否进行编剧署名,取决于其参与创作的贡献程度。如果只是简单的框架或者人物大纲的设定,比较倾向于是‘思想’,而很难定义为‘表达’。要达到一个人物或者核心剧情线的“独创性创作”的贡献,应该具体划到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事件发展等。如果能进行创作过程、过程文件、文稿等充分举证,那可以认定具有贡献,而依法有署名的权利。
通常,影视类视听作品对于具体署名形式和方式,会在前期的合同中进行约定,以避免后期出现争议。但是如果以约定的强制条款,不公平抹除或者规避署名的法定权利,就可能导致后期出现署名纠纷。曾明泉提醒,从法律角度来看,为确保个人权益,关键是前期的证据收集,或者说对于创作过程的记录,以证明自身的创作贡献,比如进组时合同签署进行工作内容和成果进行约定、创作过程的记录留存,创作后工作成果的确认等。法律层面较难具体化到贡献率的分配、认定细化,可以依靠专业的协会进行细化标准,形成行业的准则、工作方式,或者推动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该方面的鉴定业务等。
原标题:《《繁花》署名波澜四起,年轻编剧生存状态如何?》
栏目主编:施晨露
本文作者:解放日报 钟菡 张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