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据南都N视频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获悉,1998年8月16日0时许,在山东省淄博市的生产路上,31岁的男子崔某某酒后行至此处,遇见22岁的女子郭某甲骑自行车经过。崔某某产生强奸念头,将郭某甲从自行车上拽下,强行拖至路边玉米地内,并脱去其衣物。
郭某甲进行反抗并大声喊叫,崔某某则采取捂压口鼻、扼掐颈部、击打头面部等暴力手段,导致郭某甲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后,崔某某将一根玉米棒插入郭某甲的阴道,随后骑郭某甲的自行车逃离现场。直到2022年6月16日,崔某某才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崔某某深夜在公共道路上拦路强奸过路女性,并致人死亡,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曾提出“可能存在第三人作案”等辩护意见。但经法院查证,崔某某供述的作案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检鉴定等证据相互印证,且崔某某始终供认离开现场时已确认被害人死亡。因此,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崔某某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崔某某系激情犯罪,案发后多年没有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法院同意第一审、第二审不予采纳的意见。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