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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严禁擅自改动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

时间:2025-09-25 05:19:00 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9月24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草案共包含七章四十五条,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安全规范、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现场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鼓励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房屋的建成时间、功能用途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特别是公共建筑,在使用达到二十五年后,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同时,草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并规定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本市房屋进入老龄化“加速期”

据统计,本市城镇既有房屋建筑总量约为12亿平方米,其中建成30年以上的房屋面积已达2.3亿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8%,且这一比例正以每年1.5%-2%的速度增长。这表明,本市房屋正进入老龄化“加速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面对这一形势,本市2011年制定的市政府规章《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已难以适应新的发展变化。因此,亟需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固化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并吸收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中取得的实践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立法思路:保障安全,强化责任

关于立法思路,本次条例草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注重房屋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以防范和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同时,准确把握本市房屋建筑领域的发展形势要求,强化所有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明确政府监管职责,规范房屋安全评估、安全鉴定等活动,构建多方参与、各负其责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此外,条例草案还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中的突出问题。

鼓励对房屋建筑做安全评估

条例草案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风险防范。例如,草案明确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安全检查责任,规定自行管理单位和受托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房屋建筑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同时,草案还鼓励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房屋类型、功能用途、建成时间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特别是公共建筑在使用达到二十五年后,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估。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城镇房屋建筑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形,包括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经安全评估评定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或者地基不均匀沉降的、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完成整改的等。

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

针对房屋建筑使用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条例草案也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以守牢安全底线。其中,草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并规定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对于确需变动的,草案明确了严格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要求。对于擅自变动未完成整改的房屋,在转让时,区住建或者房管部门应当对受让人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关于危险房屋的治理和应急处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安全鉴定结论采取危险房屋治理措施,不得出租危险房屋。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草案还明确,区住建或者房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协同督促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危房解危治理措施,区政府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以保障公共安全。

农村经营用房安全监管

针对农村经营用房的安全监管,条例草案提出,农村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用房安全证明材料。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登记、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严格把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蒋若静
编辑/胡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