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母亲患尿毒症需要照顾,向公司请假后却遭辞退,且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近日,湖南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赔偿员工4.6万余元。
据了解,朱某玲于2018年4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工资按月支付。然而,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母亲患有尿毒症,朱某玲需要频繁请假以照顾母亲。
2023年4月10日,朱某玲以其母亲第二天上午需要做透析为由,向公司生产厂长请假并获批。然而,次日因公司需要尽快出货,法定代表人殷某生看到朱某玲未在岗,便打电话要求其来上班。在电话中,双方发生了口角,殷某生随后让朱某玲不要再来上班了。
4月12日,该公司将朱某玲的工资结清,并另支付了500元作为赔偿。然而,朱某玲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购买失业保险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节假日加班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共计95244.8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玲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公司却口头要求其不再回到公司上班,与朱某玲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对于朱某玲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法院认为虽然未过诉讼时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朱某玲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在用工满一年后即2019年4月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的诉求。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于该公司没有为朱某玲缴纳失业保险,导致朱某玲虽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却无法领取,因此公司应依法支付朱某玲未缴失业保险的损失。
关于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工资,由于朱某玲未能就加班事实提出证据,法院对加班工资不予支持。然而,因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应为两年,公司应当支付朱某玲2021至2023年的年休假工资。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向朱某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85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873.65元,失业保险金损失16704元,共计46431.65元。目前,该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的确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唯一依据,只要存在实际用工行为,即视为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等,以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工伤等情形下的基本权益。同时,用人单位在合法用工的基础上,也应兼顾人文关怀,完善管理制度,以此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因此更需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维权,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