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4日晚9点40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路口正值车水马龙的夜生活高峰。一辆白色“皇冠”轿车突然逆行冲入人群,接连撞倒两辆自行车——11岁少年被撞飞数米生死未卜,其父连人带车被卷入车底。更令人震惊的是,肇事车辆非但未停下,反而拖着伤者与自行车狂奔1500米,沿途火花四溅,血迹斑斑。直至武警战士强行拦截,这场长达1500米的“血路”才被终结,被拖行的骑车人早已体无完肤。
次日,少年因伤势过重离世,其父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这个家庭已因这场飞来横祸支离破碎。而更引发社会震荡的是,肇事者竟是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事发当晚,《大河文化报》记者赶赴现场时,目睹交警到场后竟向张金柱敬礼,随后将车辆锁入院内,拒绝记者采访。
公权与民命的博弈:舆论监督打破“潜规则”
据披露,当时规定公检法干警违法犯罪行为在结案前不得公开报道,旨在维护司法机关形象。这种“保护性”规定导致媒体对张金柱案的报道屡遭阻力——《大河文化报》因率先披露此事被迫更名为《大河报》,删除“文化”二字。8月25日报道未提肇事者身份,26日追踪报道引发民众愤怒,27日张金柱身份曝光后,舆论彻底沸腾:一位公安局长竟视人命如草芥,将一死一重伤称为“小事”。
中央网信办“清朗·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问题”专项行动虽强调避免群体对立,但张金柱案暴露的公权滥用问题已无法掩盖。10月,《南方周末》与央视《焦点访谈》相继介入,张金柱那句“俺15岁当兵,革命30多年,就为这点儿小事,就把俺变成这个样子”的言论被公开,彻底点燃全民怒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成为共识,案件从地方事件升级为全国性司法监督案例。
司法审判:故意伤害还是交通肇事?
1997年12月3日,庭审现场外架起音箱“直播”过程。检方指控张金柱构成故意伤害罪:其33年驾龄与低底盘车辆特性,证明他明知车下拖人仍逃逸;被围堵时主动停车、挨打后辩解等行为,显示意识清醒。张金柱虽辩称酒驾、疲劳驾驶导致神志不清,但法院委托专家鉴定,排除其心脏病发作与高血压影响意识的可能性。
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判决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付9.5万元。判决书明确写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一表述在司法史上极为罕见。
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催化剂还是干扰者?
张金柱之死,根源在于其公权滥用与对民命的漠视。他自恃“革命功劳”,将一死一重伤视为“小事”,酒驾逃逸后仍试图利用身份掩盖罪行。但更深层的社会背景是,当时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积压已久,张金柱案成为导火索。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受舆论裹挟,但《二十世纪影响中国司法的20大案》指出,若无媒体持续追踪,以张金柱的身份,案件或被“摆平”,司法公正将难以实现。
媒体监督的边界与价值
张金柱临刑前称“我是被记者杀死的”,暴露其至死未悟的特权思维。事实上,媒体监督是法治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它曝光真相,倒逼司法透明,而非干扰审判。当然,媒体需规范报道,避免夸大或引导舆论,但其积极作用不可否认。正如本案所示,若非媒体锲而不舍,张金柱或许仍能“官运亨通”,继续其“革命工作”。
结语:人命与公权的永恒命题
20多年过去,张金柱案仍具警示意义:公权绝非特权,民命不容轻视。媒体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利器,而如何平衡舆论与司法独立,仍是法治社会需持续探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