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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政府400万“打包”1800万债权,山东两兄弟秒变罪犯

时间:2025-09-29 09:28:06 来源:法治边角料 作者:法治边角料

撰文| 巫英蛟 刘虎

一桩本来清清楚楚的钢材买卖,却被离奇地演绎成刑案,目前在山东济宁市中级法院审理中。

2014年,一张写着“欠1222万元钢材款”的欠条,将钢材供货商刘先福、刘先跃兄弟与微山县“新城国际”项目紧紧拴在一起。十年追债,微山县法院判决刘氏兄弟胜诉。他们以为判决能带来公道,岂料地方政府官员却抛出“400万化解1800万”的方案,并放话:“不同意就等着哭吧!”

果然,2024年兄弟二人相继被公安以“虚假诉讼”刑拘,2025年8月14日双双获刑三年六个月。从债权人到“罪犯”,骤然反转的身份背后,公权力的身影贯穿债务和解与刑事追诉的每一个关键节点。而在证据链条中,大量复制粘贴的证人笔录、事后补造的法律文书,更让案件真相蒙上厚重疑云。



邹城市看守所。刘先福、刘先跃兄弟目前被关押在这里。刘虎摄

讽刺的是,当地公安在信访答复中自己也承认证词雷同,表示已“重新询问记录”,结果新补充出来的笔录,依然存在大篇幅复制粘贴。即使这样,公安仍坚决否认存在伪造证据情节。

01

“不同意你们就等着哭吧”

山东山城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城集团”)系微山县“新城国际”项目的开发商,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下称“新城建工济宁公司”)为该项目的承建方。2014年4月9日,刘先福、刘先跃兄弟作为供货方,与施工负责人李雨琴及担保方山城集团三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

刘氏兄弟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新城建工济宁公司仅支付少量货款,其余巨额款项一直拖欠。李雨琴退出施工后,山城集团承诺承担支付责任。

2014年11月30日,山城集团向刘氏兄弟出具欠条:“今欠刘先福、刘先跃钢材款1222万元,月息贰分肆计息”,并由法定代表人王延伦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双方签署《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3月28日前偿清欠款;若不能如期偿还,则在原供货价基础上上浮400元/吨;并承诺以已建成的3号、4号、5号、6号楼(共计32套房)及沿街门面房一层、二层共计3000平方米抵债,房屋所有权归刘氏兄弟所有。

该协议于2015年2月13日在微山县公证处公证,但刘先福、刘先跃始终未收到款项。



刘氏兄弟。受访者提供

2015年8月15日,刘秀顺、唐秀海等人以山东容商置业公司(下称“容商公司”)名义,与山城集团签署《项目转让协议》,约定将新城国际商业区整体转让,山城集团的债务一并转交容商公司。此后一个月,容商公司多次召集包括刘先福在内的债权人开会,试图以“合伙投资”方式化解债务,但刘先福、刘先跃不同意转为合伙人,并拒绝像其他合伙人一样交出欠条。

同年10月,刘秀顺、唐秀海、刘延清、于保林四人共同出资复工。次年6月,项目再度停工,引发轰动一时的“微山新城商贸大厦烂尾楼农民工欠薪上访”事件。2016至2018年间,围绕新城项目的多起民事、刑事案件接连发生,包括山城集团与容商公司的转让费纠纷、包文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王延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由于刘先福、刘先跃仅仅是债权人,故均未涉入以上刑、民案件。欠薪农民工自始至终也没有去找两兄弟讨要过工资。眼见事态越发复杂,货款迟迟无法收回,兄弟俩于2016年6月6日以钢材款未偿为由,起诉山城集团及相关方。

2017年8月10日,微山县法院作出“(2016)鲁0826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氏兄弟提交的证据具备客观性与合法性,山城集团作为担保方自愿承担清偿责任,判令其在十日内支付1222万元及利息749.494万元。

2019年5月,继容商公司受让新城国际商业区项目之后,山东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康信公司”)又受让新城国际住宅区项目,并与夏镇街道签署《续建协议》,将法院查封、抵押给刘氏兄弟的32套房转入其名下。

2022年起,夏镇街道多次就欠款问题与刘氏兄弟沟通。2023年6月29日,在县法院执行局的见证下,双方签署《和解协议》,确认刘先福、刘先跃享有债权本息3742万元,经协商同意收取康信公司支付的1536万元后解除住宅区32套房产查封。

该协议还明确了还款期限;“(2016)鲁0826执1037号”案件剩余款项继续执行。但是刘先福、刘先跃仅收到了260万元,对方再次违约。

此后,因地方政府拟征用商业区,夏镇街道试图以400万元“打包化解”刘氏兄弟1800余万元债权。在遭到两兄弟拒绝后,相关负责人公然放话:“不同意你们就等着哭吧!”

02

法院上演“左右互搏术”

刘先福、刘先跃兄弟,终究迎来了该“哭”的厄运。其亲属称,夏镇街道办事处与当地公安机关联手,将“(2016)鲁0826民初1736号”民事案件强行翻转,炮制出“虚假诉讼”的指控。

2024年5月27日,在“不同意就等着哭”的威胁作出的第二天,哥哥刘先福被刑拘。7月24日,弟弟刘先跃被刑拘。家属认为,这不是单纯的司法行为,而是地方政府施压的手段,目的在于逼迫他们接受“用400万元化解1800余万元债权”的不平等方案。



微山县公安局大门有“从严治警”的标语。刘虎 摄

刘氏兄弟拒绝妥协后,微山县公安局在地方政府授意下公然捏造证据,检察院随即提起公诉。

微山县检察院的指控逻辑是:2014年11月30日,山城集团未能清偿钢材款,法定代表人王延伦出具“欠条”1222万元,并与刘氏兄弟签署《还款协议》。

2015年8月15日,山城集团为清偿债务,与刘先福、刘先跃等人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将新城国际商业区整体转让抵债。其后,二人又签署《合伙投资协议》,以合伙人身份参与项目建设。

在债务“已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刘氏兄弟仍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2017年8月10日微山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检方据此认定二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建议判处五至六年有期徒刑。

2025年8月14日,微山县法院采纳了检方意见,认定刘先福、刘先跃“隐瞒债务已清偿事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分别判处二人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讽刺的是,微山县法院早前的民事判决明确认定刘先福、刘先跃享有合法债权,并在判词中确认:他们提交的证据“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山城集团的清偿承诺“真实、自愿、具备法律效力”。如今,却在同一案件事实下自我否定,上演了一场荒诞的“左右互搏术”。

一审辩护人在庭审中指出,这并非单纯的司法错误,而是地方政府深度介入、公安机关非法取证、虚假证据堆砌成案的结果。所谓“虚假诉讼”,实则是一桩赤裸裸的冤假错案。

03

未受案先侦查:虚假笔录如何拼凑成案

这起冤案到底是如何一步步制造出来的?先从立案说起。

一审辩护人当庭指出:警方2024年5月25日才受案,但早在3月,民警已违法调查询问证人、制作大量笔录并调取书证。侦查人员王庆全出庭时也当庭承认他们在受案之前已经开展侦查行为。

未受案先侦查,这一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不得采信。公诉方辩称立案前可调查,实则混淆“受案”与“立案”的概念。庭审与司法判例均显示,受案之前取得的证言均不具合法效力。

更荒唐的是,侦查机关在第一次庭审后又补交《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却漏洞百出:缺乏案件编号和二维码,签名方式前后不一,签名日期被涂改,甚至同一人名前后写法不一,先是简体、后来又是繁体,明显不符常理。侦查机关通过补造文书,企图掩盖“先侦查后受案”的违法事实。

侦查人员如此积极调查,成果如何?



微山县法院。刘虎摄

“刘先跃并未在《项目转让协议》及《合伙投资协议》上签字,一审法院却仅凭言词证据草率认定其同意债务转让。”刘先跃的家属称,“更荒谬的是,法院依据的竟然还是大量复制、粘贴而成的虚假证人证言。”

该案证人证言中的大规模复制粘贴现象,分为两个系列:一是容商公司合伙人于保林、刘延清、刘秀顺、唐秀海、李建彬;二是山城集团员工杨一忠、严陆陆、赵文杰、徐敦海。

在各自系列内,证言高度雷同。容商公司合伙人的证言几乎以于保林、刘延清为模版,山城集团员工的证言则以杨一忠为模版,成片复制。

不同证人笔录少则一二百字,多则七八百字,完全一字不差,连标点和错别字都一致。更荒唐的是,刘秀顺的证言因直接照搬刘延清的笔录,竟将其身份证号一并复制。该笔录中还出现了“向刘延清出示项目转让协议书”“向于保林出示合伙投资协议书”等由于复制粘贴导致的错误。

李建彬笔录中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被打错,却未见本人修改。种种异常表明,这些笔录从未经过证人真正核对,只是空签捺印。

于保林、唐秀海、刘秀顺、刘延清等人在王延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包文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的证言中,曾明确谈到新城商贸商业区项目的实际受让方,以及刘先福、刘先跃是否同意债务转让。这些人在2016年前后的证言与2024年的书面证言截然相反。在2025年出庭作证时,辩护人向他们当庭出示2016年前后的证言。面对前后矛盾,他们支支吾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甚至有证人说“你不要问了,我脑袋痛,我想不起来了!”

事实上,王延伦早已将商业区和住宅区部分房产抵押给刘先福、刘先跃。二人后期前往工地催债、查看抵押房产情况,实属正常举动,却被几个证人歪曲为“参与复工建设的管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一审法院竟然采信了这些虚假笔录,判决结果可谓毫无道理。

办案机关心急火燎未受案先侦查,结果证据链一地鸡毛。刘先跃的家属遂向办案单位微山县公安局信访,要求依法依规公平处理案件。

2025年3月14日,微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答复称:针对多名证人证言高度雷同的问题,公安机关已将证人证言重新询问记录,并提交给微山县检察院。

令人震惊的是,重新提交的证人证言,就是把之前复制的笔录,再复制一遍。

但是,微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坚决否认存在伪造证据情节,并信誓旦旦地表示“所有证人都可以去法庭作证”。



微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回复。刘虎摄

微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过于自信。在数日后的庭审中,办案人王庆全承认了有使用模版的情况。

当王庆全被问到笔录为什么会出现明显由复制粘贴产生的错误时,王庆全先回答“那肯定是用了于保林的笔录,模板里有原来于保林的内容”,然后马上改口“前一句话不是我要表达的意思,不要给我记,我表达错误了”。

“这一荒诞画面有庭审录像记录。王庆全再怎么否认取证没有复制粘贴,也改变不了笔录是通过大规模复制粘贴制作而成这一客观事实。”

04

债务人一直认可债务,法院却不同意

面对大规模复制粘贴而成的虚假证言,公诉人仍坚持称:证人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尤其能与在案书证、客观证据相互呼应,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即便办案人员“不够细致、不够认真”,也不影响证言的真实性。

辩护人则在法庭上直言:大规模复制粘贴的笔录当然可以“互相印证”。不但相互印证,甚至一字不差,但这样的“印证”本身就是荒谬虚假的。

“并且,所谓的印证大多集中在一些无关紧要的细节上,比如‘商讨过程持续了接近一个月’之类的非核心事实。对于真正的核心问题,这些证言不仅无法与客观事实对应,反而出现了明显的造假现象。最典型的是,当侦查人员向证人出示《合伙投资协议》时,明明书证显示刘先跃没有签字,证人们却一致声称刘氏兄弟都同意并签署了协议。这种睁眼说瞎话的情形,恰恰证明了笔录是侦查人员事先设计、统一口径的产物。

一审法院依据这些证言推论:王延伦先与刘秀顺、唐秀海、刘延清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将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虽然刘先福、刘先跃均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但因他们参加过后续合伙协商会议,便被视为同意了合伙。刘先福次日在《合伙投资协议》草稿上签字,刘先跃虽未签字,但有人看见他们到过项目工地,足以说明刘先跃亦同意合伙,二人同意了债务转让。

“这样的推论显然违背事实,属于枉法裁判。实际上,刘先福、刘先跃始终未同意过债务转让。”



微山县检察院。刘虎摄

案件的核心在于二人是否同意债务转让。2015年8月15日山城集团与刘秀顺、唐秀海、刘延清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并无刘先福、刘先跃的签字。他们在此后确曾多次参与协商,但因无人愿意追加资金,最终退出,不同意合伙,也没有提交欠条原件。辩护人指出,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明示同意才生效,刘先福、刘先跃的民事起诉完全合法。

这其中,刘先跃自始至终一个字都没有签过,照样被法院认定同意债务转让。

大量客观证据同样证明,二人从未参与项目管理。若参与长达一年管理,必然会留下带有签字的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合伙投资协议》规定合伙人每月开会一次,刘秀顺等人亦称开过多次股东大会,但所有会议记录中均无刘先福、刘先跃的名字和签字。

“所谓参加开工仪式的说法,也缺乏任何记录或照片。2015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出席的仅有刘秀顺、唐秀海、许广省三人,亦无二人踪迹。”

李继华2019年制作的《债务明细表》与《工资记录》进一步印证,真正的合伙人仅有刘秀顺、唐秀海、刘延清、于保林四人。从2015年8月起每人每月领取5000元工资,共计57万元。刘先福、刘先跃未曾领取股东工资,也未承担合伙义务。

“这充分说明,他们并非合伙人。法院却因李继华文件中‘股东结构’一栏出现二人名字,便据此定罪。法院选择性忽略了明明文件的同一页还记录有葛敏、申广全、李建彬,这三人却并非合伙人。李继华此处对‘股东’的描述,实际意思为‘债权人’。”一份能够证明刘先福、刘先跃无罪的证据,硬生生被法院颠倒黑白成有罪证据。

更重要的是,在项目合伙失败、工程款拖欠引发上访后,政府要求出资的对象始终是容商公司相关人员,而非刘先福、刘先跃。包文付等证人索要工程款时,明确对象也是刘秀顺、于保林。可见,项目的实际责任与二人无关。

从常理来看,刘先福、刘先跃在新城国际的商业区和住宅区均有抵押的房产,其中部分房产是以签订《商品房团购协议》的方式进行的抵押。为实现其债权,两人没有根本必要参与合伙,就能以房产抵押受偿。

刘先福的辩护人指出,“退一步言之,如果债务确实已经全部清偿,即使刘先福、刘先跃有隐瞒的想法,山城集团及容商公司也不可能允许这种情况发生。”“所谓隐瞒未提交的《合伙投资协议》,一直都由山城公司掌握”。

“对于山城集团及王延伦来说,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是他们摆脱债务的最佳方式。如果债务确已清偿完毕,那么即使刘先福、刘先跃想向法庭隐瞒,山城集团也会向法庭揭露。在此前民事案件中,山城集团从未将债务已经清偿完毕作为其答辩理由。这不是因为山城集团协助刘先福、刘先跃向法庭隐瞒,而是债务本来就没有清偿。”

辩护人总结称:这是一起为了实现“以刑化债”,对刘先福、刘先跃发起的一场刑事指控,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错案。

“《起诉书》指控的核心事实,均与在案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相悖,没有一个能够成立。如果这样的指控都能成立,就是置微山县法院之前所有相关的民事、刑事判决所认定的客观事实于不顾,置基本的公平正义于不顾。”

多年来,围绕新城国际商贸大厦的相关纠纷,微山县法院先后作出多份民事、刑事判决。“多位刑事、民事法官都秉持客观、中立立场,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作出了正确裁判。如果对刘先福、刘先跃作出有罪的错误判决,可能导致微山法院所有相关刑事、民事判决面临再审。

然而,微山县法院甘愿自我打脸,并造成一个荒诞局面:债务人承认欠债,法院却反过来说,“你在隐瞒,其实早就没有债务了。”

05

家属控诉:鱼死网破也要讨回公道



济宁中院正在审理该案。刘虎 摄

2025年8月14日,微山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氏兄弟当即上诉至济宁中院,请求改判无罪。与此同时,其家属也向中央第九巡视组、山东省监察委、山东省政法委、山东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递交实名控告,直指微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及民警郑清华、王庆全、赵永恩、宋浩等人违法办案、伪造证据、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

“本案是微山县夏镇街道串通公安炮制的冤案。”家属说,兄弟俩原本对新城国际商业区项目享有1800余万元的合法债权,但在民事执行阶段,夏镇镇政府多次找他们谈判,企图仅用400万元草草了结。

“刘先福被捕后,公安办案人员王庆全主动打电话、加微信,直言可以去找夏镇街道主要领导协商,案件会好处理。这些通话我都保留了录音,足以证明所谓‘虚假诉讼案’,实则是政府部门插手操控的产物。”

刘先福、刘先跃的家属说,此后,夏镇街道相关人员又多次找她们协商,提出刘先福、刘先跃必须写下《保证书》,承认错误并承诺配合政府盘活新城国际项目,才能协调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兄弟二人迫于无奈在律师帮助下写下《保证书》,交给街道办。



刘先跃写下的《保证书》。刘虎摄

然而,街道工作人员进一步提出,仅有《保证书》还不够,还要刘先福、刘先跃在看守所里写下认罪认罚的《认罪书》。“我们本就遭遇冤枉,却被要求在无罪的情况下主动认罪。”一位家属说。正因拒绝这一无理要求,刘先福、刘先跃最终双双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徒刑。

这一判决几乎摧毁了他们的家庭。“上有八旬老人、下有七岁孩子需要照顾,如今兄弟俩被关押,家里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刘先福、刘先跃的家属控诉道。

“如果这起冤案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判决,我必将鱼死网破、不死不休地上访,并借助国内外新闻媒体力量持续曝光,直到还刘先福、刘先跃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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