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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发布第3号虫媒传染病防控通告

时间:2025-10-03 03:36:29 来源:蓬江发布 作者:蓬江发布


江门市蓬江区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3号通告

当前,江门市蓬江区正处在决战决胜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基孔肯雅热作为一种由伊蚊传播的虫媒传染病,对居民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而传播该疾病的“罪魁祸首”——伊蚊,往往藏匿于我们周边的天台、阳台、平台、院落以及地下室等绿植丛中。

为有效阻断蚊虫传播链,保障居民健康安全,江门市蓬江区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特发布第3号通告,呼吁全体市民立即行动起来,人人动手,共同参与环境清理。通告要求,市民需在10月4日前,彻底清理上述区域内的所有绿植和积水,以断绝蚊虫的繁殖链条,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蚊虫隐患,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

对于逾期未清理的区域,政府将依法对重点区域内的天台、阳台、平台、院落、地下室等绿植进行清除,以确保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同时,通告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若违反虫媒预防控制有关规定,将依法受到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这包括拒不执行政府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故意隐瞒传染病相关情况、故意传播传染病、编造散布虚假疫情信息以及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即刻施行。江门市蓬江区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感谢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共同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贡献力量。

江门市蓬江区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5年10月2日

相关防疫法律法规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 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
  • 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接触史或旅行史;
  • 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限未满擅自脱离;
  • 故意传播传染病;
  • 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 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安排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要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还应做好以下防治工作:

  • 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 垃圾等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日产日清;
  • 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 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 参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罚款:单位、住户的下水道、沟渠、容器积水孳生蚊幼虫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住户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 源 | 江门市蓬江区虫媒传染病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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