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西安市丈八北路南风日化厂西门内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导致毗邻的陕西国台帝泊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台公司”)仓库存酒被烧毁。企业主管王宏涛赶赴现场后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报案,却意外得知保险合同中存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的条款,而企业此前投保金额高达两千余万元。
火灾发生后,国台公司工作人员在存档保险单背面发现黑体字标注的特别约定:“其他事故每次赔偿限额100万”。该条款与保单正面载明的两千余万元保险金额形成鲜明对比。企业负责人王化质疑:“保单正面蓝色字体明确记载保险项目及金额,背面却用黑色小字增加限制条款,且未加盖公章,这种操作是否合规?”
据企业方陈述,2024年2月办理投保时,业务员夏某某通过微信要求分两次在投保单上盖章。首次盖章的投保单未包含限额条款,第二次盖章的版本却新增四条特约条款,其中两条涉及赔偿限额。企业办公室主任王某表示:“因对方催办手续,未仔细核对新增内容,且前几年保单从未出现类似操作。”
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核查报告显示,业务员夏某某声称曾通过电话告知限额内容。但记者调取通话记录发现,2月4日下午3时27分的通话时长仅15秒,难以完成复杂条款的说明。微信聊天记录也未显示双方就新增条款进行过实质沟通。
对比两份投保单可见,第二次版本在“特别约定”部分新增四条条款,包括暴雨事故限额50万元、其他事故限额100万元等内容。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否则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目前阳光财险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
2025年9月,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出具报告,认定事故损失超千万元,但建议按限额条款赔付100万元。阳光财险据此核定理赔金额,引发企业强烈不满。国台公司已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指控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不知情情况下私增矛盾条款”。监管部门近日回复称,正按程序核查相关内容。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赵良善律师指出,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现有证据显示,阳光财险未能有效证明已履行该义务,因此限额条款可能面临无效风险。他建议企业通过协商、监管调解或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权。
公开信息显示,阳光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今年7月因财务数据不实、虚挂中介业务被罚款28.6万元。2025年上半年,阳光财险旗下机构累计收到20张罚单,涉及数据造假、虚构业务等违规行为,罚金总额超560万元。
这起理赔纠纷暴露出保险行业长期存在的条款告知不充分、正反面条款冲突等问题。业内人士呼吁,保险公司应规范合同文本管理,监管部门需加强对特别条款的审查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