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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送训后病亡,主人索赔精神损失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02 14:43:47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中,一只阿拉斯加犬在宠物生活馆接受训练期间因中暑死亡,主人姚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但最终未获法院支持。目前,判决已生效。

事件回顾:爱犬送训期间意外死亡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24年7月,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训练协议,约定45天训练周期,并支付训练费4800元。协议签订当日,阿拉斯加犬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了解犬只情况。2024年9月1日,他突然接到训练机构电话,称犬只中暑正在抢救。赶到医院时,阿拉斯加犬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退还训练费4800元,并赔偿购买犬只、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机构辩解:已尽防范义务,中暑属意外

宠物生活馆对此并不认同。负责人表示:“训练场所24小时开空调,发现犬只异常后立即送医,已尽到责任。中暑可能是犬只自身抵抗力不足导致。”因协商未果,姚某将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机构管理不当需担责,精神赔偿未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训犬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犬只交付时健康,死亡时处于机构管理之下,且宠物医院就诊报告显示死亡原因为中暑。作为专业机构,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在夏季采取更高防范措施,导致犬只死亡,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训练费并赔偿购买费用。

然而,法院未支持姚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但本案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犬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其因犬只死亡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驳回该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训练费48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2000元。

法律解析:宠物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日益增多。承办法官陈莹表示,认定宠物是否为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考虑其是否长期饲养并成为主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若宠物承载着主人的人格尊严和特殊情感,因死亡导致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赔偿。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犬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选择宠物服务需审慎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陈莹提醒,宠物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宠物健康安全尽到谨慎照料义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同时,主人选择服务时应审慎考察机构资质,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责情况,以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