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关乎人民群众切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始终牵动着社会的神经。在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疏忽,如车内人员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即俗称的“开门杀”,往往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那么,在“开门杀”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各方责任如何认定?又该如何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规则意识,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解读了一系列典型案例,为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原则。
【案情回顾】辛某驾驶机动车载客,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陈某在开门时也未充分注意周围环境,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辛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辛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事故由乘客开门造成,保险公司仅保驾驶人,不应承担乘客行为责任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辛某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陈某开车门未确保安全,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周某受损的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应视为一个整体,陈某与辛某同属机动车一方,陈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24万多元;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员辛某赔偿4200元,乘客陈某赔偿1800元。
【法律解读】根据民法典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既充分发挥了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了受害人,又强化了驾驶人、乘车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案情回顾】钱某驾驶机动车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撞到路中的障碍物,失控撞向路边灯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钱某无偿搭载赵某,且其行为不属于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可以减轻钱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好意搭载”情形下,驾驶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能否减轻责任,需综合评判。本案中,钱某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相应资格,亦不存在酒后驾驶等法律禁止驾驶的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公路上有障碍物,灯光对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并及时避让有一定影响。赵某在车辆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带,对损失的扩大也有过错。因此,钱某的行为不属于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贺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李某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最终判决李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律解读】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李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幅增加,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有所增加。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亦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案情回顾】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唐某是网约车驾驶员。乘客陈某通过该网约车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驾驶的网约车。驾驶过程中,因唐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护栏,造成陈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判决】结合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审理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律解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本案中,陈某通过某科技公司的网约车平台发出出行信息,该平台提示乘坐车牌号码和联系电话接受要约,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陈某的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仅涉及车辆驾驶人、受害人,还可能涉及乘车人、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等多方主体。”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这对人民法院厘清各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准确划分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合理认定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纠纷,也督促网约车平台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体验,守护网约车安全运营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