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打开手机站
随时逛,更方便!
当前位置:首页 > 热点速览

爱犬参加培训班意外病亡,主人索赔精神损失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18 12:22:48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中,一只参加培训的阿拉斯加犬因中暑死亡,主人向培训机构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法院支持,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回顾:爱犬送训意外死亡,主人起诉索赔

2023年9月,市民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训练协议,约定45天训练周期并支付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犬只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了解犬只情况。2024年9月1日,姚某突然接到训练机构电话,称阿拉斯加犬中暑正在抢救。当他赶到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退还培训费4800元,并赔偿购买犬只、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机构辩解:已尽防范义务,死亡系犬只体质问题

面对索赔,宠物生活馆负责人表示:“训练场所24小时开空调,犬只中暑并非我们的责任,而是其自身抵抗力不足。发现异常后,我们立即送医,已尽到责任。”因协商未果,姚某将该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机构管理不当致犬只死亡,但精神赔偿未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合法有效。犬只交付时健康,死亡时处于机构管理下,根据宠物医院报告,死亡原因为中暑。作为专业机构,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在夏季采取更高防范措施,应认定管理不当导致犬只死亡,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姚某训练费4800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购买犬只费用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指出,姚某主张的饲养费用属必要消费,与违约行为无关;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犬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因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解读:精神赔偿需宠物具备人格象征意义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损害赔偿纠纷中,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增多。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但宠物作为财产,仅在其成为饲养人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具备特殊情感价值时,才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承办法官陈莹表示,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犬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因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醒:选择宠物服务需审慎,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陈莹提醒,宠物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宠物健康安全尽到谨慎照料义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

同时,她建议“铲屎官”们选择培训机构时需审慎,实地考察场地,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归责情况。“宠物是家人,选择服务时应更加谨慎。”陈莹说。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