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特殊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名宠物主人因送训的阿拉斯加犬中暑死亡,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最终法院未支持其诉求。该案判决已生效,引发社会对宠物服务行业规范的关注。
2023年9月,姚某以4100元购入一只阿拉斯加幼犬。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2024年7月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45天训练协议,并支付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犬只即被送入训练基地。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持续关注犬只状态,却在9月1日突然接到机构负责人电话:犬只因中暑正在抢救。
当姚某赶至宠物医院时,爱犬已因抢救无效死亡。悲痛之余,姚某认为机构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其诉求包括:退还4800元培训费、赔偿购犬及饲养费用,并主张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机构辩称训练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犬只死亡系自身抵抗力不足所致,且已及时送医尽到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合法有效。犬只送训时健康状态良好,死亡时处于机构管控之下。根据宠物医院诊断报告,死亡原因为中暑。法院认为,作为专业机构,被告在明知阿拉斯加犬特性且夏季高温的情况下,未采取充分防范措施,构成管理不当,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退还4800元训练费及利息,赔偿购犬损失2000元,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指出,饲养费用属于维持犬只生存的必要支出,与违约行为无直接关联;而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证明宠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本案中姚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承办法官陈莹表示,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日益普遍。根据司法实践,认定宠物为人身意义特定物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长期饲养形成强烈情感联结,二是成为饲养人精神寄托或生活依托。本案中,微信记录显示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且未举证证明该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造成严重精神创伤,故不支持其诉求。
随着宠物经济蓬勃发展,宠物寄养、培训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法官提醒,专业机构需严格履行谨慎照料义务,尤其夏季高温期间应加强防暑措施。同时建议宠物主人:选择机构前实地考察场地设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划分,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权益。"宠物是家庭成员,选择服务需更加审慎。"陈莹法官强调。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