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发生一起因遗弃化学品导致的悲剧。一名女子在散步时,不慎踩到被遗弃的氢氟酸(俗称“化骨水”,常用于清洁玻璃、陶瓷等器皿),出现心脏衰竭、呼吸停跳等症状,当晚被紧急送入ICU抢救,最终因医治无效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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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警方通报,9月9日上午,涂某某(1974年生)在事发区域垦荒种菜时,不慎踩破一只白色方形塑料桶,脚部接触桶内液体(氢氟酸)后出现剧烈灼痛。同行人员立即取水为其冲洗,并将其送至涂某某丈夫经营的食品店,后由其丈夫送医救治。然而,由于氢氟酸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和毒性,涂某某最终未能挽回生命。
现场勘查发现,废墟处另有两个同类型塑料桶(一桶满装、一桶剩半桶,均密封)和一外包装纸箱残片(上有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经调查,该废墟处原建有一平房,艾某发(男,1938年生,湖北人)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曾在该空置平房居住。该三桶氢氟酸系其从事外墙清洗工作的儿子艾某槟(男,1973年生)放置,2015年搬离时遗弃。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针对此案,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付建律师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丢弃氢氟酸的行为如果构成污染环境罪,该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应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本案中,丢弃行为发生在2015年,间隔10年,未超过15年的追诉时效。
付建律师进一步指出,丢弃者需对受害者家属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本案中,丢弃者对危险废物的遗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将有毒物质随意丢弃在公共场所。即使受害人主动打开密封容器也不能意识到容器内为危险废物,丢弃者仍然要承担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 钱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