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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未经导师授权使用实验数据,导师索赔1元引发法律纠纷

时间:2025-10-16 13:03:56 来源:化学人生 作者:化学人生

在科研合作领域,数据使用的归属问题始终是引发争议的焦点。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导师与博士生因科研数据使用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这一案件引发了学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据悉,本案当事人李某于五年前获得博士学位,其学术生涯涉及两位导师:读博前四年的导师为王教授,后三年及最终博士论文指导老师为张教授。

争议起因:数据归属权之争
李某毕业后,王教授发现其博士毕业论文中大量使用了实验室期间产生的实验数据及相关领域成果。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教授于今年3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李某及其毕业论文导师张教授告上法庭,要求删除论文中相关科研数据,确认两被告侵犯课题组成员署名权,并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及公开赔礼道歉。

王教授主张,李某申请更换导师时,他已明确告知未经允许不得使用课题组实验数据及成果,但李某仍直接使用了实验室的科研数据。

双方观点:数据使用权与指导责任的碰撞
法院调解期间,李某辩称涉案数据均由自己在实验中亲自采集和分析,因此具有使用权。张教授则表示,其更关注学生研究方向的创新性和方法论,数据来源合法性应由学生负责确认。

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矛盾由来已久,决定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王教授强调未经允许不得使用课题组数据,而李某则指出论文致谢部分已提及王教授的指导。法官现场朗读致谢内容后,王教授深受触动。

调解结果:登报声明明确权属,三方达成和解
法官指出,科研活动应尊重数据来源,导师亦应完善成果使用的审查机制。最终,三方同意通过登报声明明确数据权属,彼此和解。王教授认可了李某论文的创新性,李某也当场道歉并感谢两位导师的指导。

至此,这场长达十年的学术纷争画上句号。白云法院法官邹宇婷表示,科研成果既属于个人智慧,也离不开团队协作。法律为科研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有助于促进科研活动在公平、规范的轨道上持续发展。

类案回顾:博士论文出版引发的4000万索赔案
去年,也有一起类似案例引发关注:博士出版学位论文未经导师同意被索赔4000万,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该案原告为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肖海林,被告是内蒙古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张术丹。张术丹读博时,肖海林是其导师。博士毕业两年后,张术丹单独署名出版了其博士论文。

肖海林得知后提起诉讼,称张术丹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他的课题研究成果,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出版构成侵权,并给他的科研带来“灭顶之灾”。“我这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都归零了,变成是对她的剽窃。”肖海林表示,他起诉索赔的金额总计4814万余元,被告除张术丹外,还包括内蒙古财经大学和经济科学出版社。


张术丹则认为,博士论文的著作权属于其本人,其并未侵权;肖海林作为导师提供课题资料是指导学生的方式,并非参与论文创作。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23年6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肖海林并非涉案论文的合作作者,但论文前三章使用了其课题申请书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判张术丹向肖海林书面道歉并赔偿22万元。

双方上诉后,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论文属于张术丹与肖海林的合作作品,并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判决结论正确,遂维持原判。2024年11月下旬,肖海林告诉澎湃新闻,二审判决后张术丹已支付赔偿费用,但尚未书面道歉,他目前正准备申请再审。

“他不服我也不服,申诉是他的权利,也是我的权利。”11月28日,张术丹告诉澎湃新闻,她已经执行二审判决,包括向法院递交书面道歉信,“毕竟是老师和学生的关系……我也不好说他什么。我觉得我没有任何错”。

法律视角: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认定
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刘凯认为,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著作权应归撰写学生所有,“学生的毕业论文既不属法人作品,也不属于职务作品。完成论文后,学生自动获得该论文的著作权”。

对于导师是否享有一定的著作权,刘凯认为,导师一般被视为提供辅助工作的人,不能享有学生论文的著作权。但是,如果导师对论文进行了实质性创作,可以遵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兼顾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学生、导师、学校等主体约定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刘凯提醒,学生在论文中使用指导老师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时,一定要规范、合理、适度地引用并进行标注,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来源:弗雷赛斯、科研大匠 版权属原作者 谨致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