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张晓云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全市法院涉刑事案件中的虚拟货币变价处置工作,发布了规范指引。这一举措标志着上海在破解虚拟货币追赃难题上迈出了关键一步。其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率先采用“境内委托、境外处置、闭环回流”的创新模式,成功对9万余枚FIL币进行了变价处置,引发了司法界和金融界的广泛关注。
虚拟货币追赃:司法实践的新挑战
在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中,追赃挽损是维护受损群众利益的重要途径。然而,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跨境流通性和技术复杂性,给现有处置方式带来了巨大挑战。同时,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受到金融监管政策的严格制约,如何在遵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提升追赃挽损效果,成为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难题。
上海模式:全链条合规,多主体协同
面对这一前沿司法难题,上海法院系统进行了深入的政策法规和操作路径调研。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上海法院联合多单位,探索出了“全链条合规、多主体协同”的变价处置机制。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给先行试点的第三方机构处置。第三方机构在提供履约担保后,将境外交易环节转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境外代理商。这些代理商在香港证监会认证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不低于交易日前20日均价的价格完成境外处置环节。处置完成后,资金在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审批手续后,结汇转入人民法院案款专属账户,后续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
北京模式:公安机关主导,北交所参与
无独有偶,北京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面也进行了创新探索。2024年4月,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制定了涉案虚拟货币规范管理工作指引,并联合北京产权交易所探索打造涉案虚拟货币跨境处置的“北京样本”。
在该模式下,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交所处置。北交所选定专业服务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检测、接收、移交等操作,并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出售。结汇后,资金转入公安机关涉案款专用账户,后续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
2025年5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成功处置了涉案的7000余枚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涉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出售变现,所得价款回流入境申报结汇后转入顺义分局涉案款专用账户。
两地模式共通与差异
对比上海宝山法院与北京的案例,二者在整体思路上有着共通之处,均借助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完成境外处置环节,实现资金的合法回流。但在具体操作主体上存在差异。上海宝山法院是人民法院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给先行试点的第三方机构处置;而北京则是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京产权交易所处置,由北交所选定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后续流程。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表示,这种差异源于两地不同的司法资源配置与前期探索基础。但两地模式都为解决虚拟货币处置难题贡献了宝贵经验,也为其他地区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多元化的参考模式。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与司法实践
对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上海宝山法院委托境外机构对FIL币变现处理引发了广泛讨论。魏峻军律师表示,可从三个方面去理解这件事:
一是境内炒币的违法性。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在我国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二是虚拟货币又是依法被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保护做出了规定。即FIL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只要不在境内开展兑换、交易等服务,我国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网络虚拟财产。
三是虽然以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实施虚拟货币的兑换与交易涉嫌违法,但是在刑事案件中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或实现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上海法院将FIL币在香港有资质的持牌交易平台兑换并结汇,实现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江朵律师表示,虽然中国监管政策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但司法机关并未否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此次上海法院的处置实践,实际上默认了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这契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精神。
她进一步指出,上海法院采用的“国内委托、香港处置、闭环回流”模式体现了高度的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