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名湖南湘潭的男子王某在应聘远洋渔船船员后,计划出海两年从事金枪鱼打捞工作。然而,出海后他却出现了严重的晕船症状,最终在太平洋库克海域的船舱内自缢身亡。这一悲剧事件引发了后续的法律纠纷和赔偿争议。

▲王某生前照片 受访者供图
内陆男子远赴海外打捞金枪鱼,出海后严重晕船自杀
王某,1980年出生,湖南湘潭人,学历不高,此前一直在内陆地区生活,曾在湘潭当地和广东打过零工,从未有过在渔船上工作的经验。2023年,已经43岁的他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招聘远洋渔船船员的消息,尽管家人极力劝阻,但考虑到每月大几千元的收入,他还是决定前往应聘。
2023年3月,王某与某船员服务公司签订了《普通船员劳动合同书》,随后被派遣至某远洋渔业公司的渔船上,从事公海金枪鱼打捞工作。然而,出海后,王某却出现了严重的晕船症状,难受到“用手、用瓶子敲打自己脑袋,甚至用头去撞墙”的程度。据同船船员证实,风浪越大,王某吐得越厉害,甚至吐出胆水,身体状态极差。
同年5月15日,王某的亲属突然接到船员服务公司的通知,称王某在当月12日于船上自杀身亡。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某在出海前完成了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了渔业船员证,但显然未能适应远洋渔船上的艰苦环境。
家属对赔偿金额不满,提起诉讼
王某自缢后,某远洋渔业公司共赔偿其家属20余万元,包括一次性补偿20万元和交通补助1万元。然而,王某家属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且忽略了王某名下三位被抚养人的权益,要求法院撤回之前的协商结果,并向船员服务公司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等索赔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及王某家人确认,王某系自缢身亡,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或对其自缢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事故发生后,各方以《调解协议》方式约定补偿,该补偿并未显失公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在2023年取得的渔业船员证复印件 受访者供图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案涉《调解协议》是在舟山当地政法机关参与的情况下,经矛盾调解中心协调沟通后签署,程序合法。虽然调解协议的签字人仅为王某母亲一人,但多名王某家属全程参与协调沟通。
关于案涉《调解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王某家属提出本案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理由,但均无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船长及多名船员均证明王某因晕船无法胜任工作,劳务公司和船长也同意尽早送其回国,并无专门针对其的侵权行为。
远洋渔船工作条件艰苦,需适应期
在辽宁大连从事远洋捕捞工作的宋先生表示,远洋渔船外出捕捞时间跨度都会比较长,部分船只虽然能够在海外港口靠岸,但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海上进行补给,船员需要长时间待在船上工作生活。他强调,一般从事远洋渔船捕捞工作的都需要有一定的出海经验,风浪大的时候,哪怕是一些老船员也都会出现晕船的情况,因此第一次远洋出海一般都需要适应一段时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为法槌 资料图
10月20日,王某哥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王某的遗体在2023年返回后已经火化并安葬。而对于该案是否申请再审,家属表示还会继续考虑。红星新闻记者也多次联系该案中的某船员服务公司与某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但均暂未获得回复。
这起悲剧事件不仅给王某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也引发了社会对远洋渔船工作条件和船员心理健康的关注。远洋渔船工作条件艰苦,船员需要具备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素质。对于没有出海经验的内陆人士来说,更需要谨慎考虑。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莉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