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位6岁女童在舞蹈学校练习“下腰”动作时发生意外,导致脊椎受损、三级伤残。5年来,女童父亲唐先生持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近日其起诉中国舞蹈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舞协)的案件已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受理,引发社会对儿童舞蹈培训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

女童母亲发帖截图
2020年9月6日,唐先生6岁的女儿在山东淄博高新区花之舞艺术培训学校练习“站立后下腰”动作时突然摔倒。送医后,医生诊断其脊椎受伤,确诊为“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构成三级伤残。唐先生提供的残疾证显示,女儿受伤时双腿完全无法动弹,经大医院治疗后脚趾可轻微活动,后在北京康复治疗一年半。如今12岁的她虽能行走,但双腿无力、单腿支撑能力差,走路姿态异常。
“孩子大小便失禁,膀胱失控,需长期穿尿不湿、使用开塞露和导尿包,学业中断两年后复学,仍需家长中午接回照料。”唐先生痛心地说。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舞蹈教学下腰动作与女童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100%),被鉴定人遗留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构成三级伤残,后续需长期护理及康复治疗。
唐先生解释,女儿损伤原因是过度牵拉导致脊椎神经受损。他指出:“下腰动作适合10岁以上儿童,10岁以下儿童脊柱未完全发育,动作幅度大易造成损伤。指导老师存在教学错误,制定了不适合低龄儿童的训练内容。”

事发画面
唐先生还提到,教育部2023年11月发布的艺术培训安全提醒明确要求“五不要”,包括不过早进行过强柔韧训练、不过度挤压脊椎和腰部等。
为保障女儿康复治疗,唐先生将舞校、指导老师、中国文联舞蹈艺术中心等起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后追加中国舞协为被告。他表示:“孩子治疗费用高昂,担心被告赔偿能力不足,故列了9家被告。”
唐先生解释起诉中国舞协的原因:“报名时得知需考级,学校推荐中国舞协的课程,称可美化形体。培训老师均称持有教师资格证,学校也有办学许可证。”他承认,女儿曾考取3个由中国舞协发证的中国舞艺术等级证书。“中国舞协考级规则强制使用其认证教师,考级时会派员审核教师资格。”
唐先生发现,舞校老师实际持有的是中国舞协监制的“教师资格证”,而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他质疑:“舞校用假证欺骗家长,导致孩子在无证老师指导下受伤。指导老师在女儿受伤一年后离职。”

舞校老师持中国舞协监制“教师资格证”
法院一审判定舞校不担责,唐先生上诉后,淄博中院二审改判舞校及其法人夫妇承担100%责任,判赔97万余元。舞校上诉称判罚过高,2024年10月,淄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判赔147万元。但唐先生表示,被告仅支付86万元,剩余60余万元拖欠至今。
唐先生统计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涉及教师资格证和儿童受伤的案例共77起,其中约40%与中国舞协相关。他认为中国舞协应承担连带责任,并于今年7月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受理通知书显示,唐先生诉淄博高新区花之舞艺术培训学校、山东省舞蹈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垄断纠纷一案已立案。

法院受理通知书
淄博高新区花之舞艺术培训学校辩称,其拥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授课规范且尽到管理职责。所聘老师持有中国舞协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和《注册舞蹈教师证书》,具备教学资质。学校认为,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并非舞蹈培训教师的法定必备资格,与损害后果无关联性。
舞校还指出,家长应认识到幼儿舞蹈培训的风险,学校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损害后果应由监护人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淄博市文旅局2025年8月4日答复书显示,2023年3月25日执法检查发现,舞校实际考级地点与备案地点不一致,且考级人数远超备案数量。此外,中国舞协2021年12月24日组织考级后,未在60日内报送考级结果。文旅局据此对中国舞协作出警告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舞协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其并非侵权责任主体,对事故无过错且无法律因果关系。舞协经文旅部批准承担考级职能,颁发的教师资格证用于证明持证人员具备教授考级教材的能力,认证合法合规。舞协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与垄断行为无关,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