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连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一名53岁男子在与卖淫女进行性交易时突发猝死,其家属向卖淫女索赔131万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据法院审理查明,去年中秋节后,罗某在连州市连州镇从事卖淫活动。今年1月初,罗某与经营某美食饭店的谢某相识,两人互加微信后,相继发生了4次性交易,每次支付200元至400元。
今年5月21日16时许,谢某主动联系罗某要求发生性行为。罗某如约到达连州市某地后,谢某冲凉准备发生关系时突然身体抽搐。罗某见状后立即到客厅拨打110报警,并随后接受“120”急救询问。约10分钟后,医生及警察到达现场。
警方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者谢某,出生于1971年11月22日,死亡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死因为猝死。
事发当天21时27分,民警组织罗某对死者身份进行确认,罗某确认死者是谢某。民警同时对罗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其身上有可疑物品,罗某身体也无明显损伤。
次日,连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罗某自去年8月至今,在连州市出租屋多次向谢某提供性服务,共收取嫖资1100元,决定给予罗某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谢某的妻子吴某及其女儿在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庭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法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罗某在事发时已尽了及时报警求救义务。连州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明确记载谢某死因为猝死;同时,警方在事发当晚对罗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其有可疑物品或身体损伤。
吴某及女儿诉称“在交易过程中,谢某突发身体不适倒地”,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谢某猝死与罗某存在因果关系。罗某虽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但谢某亦需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谢某的猝死,罗某无任何主观过错。吴某及女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罗某对事件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今年8月18日,连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吴某及其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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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车内发生关系后猝死,女方拿走手机被判赔偿
事情要从2023年2月说起,张女士与张先生通过微信“摇一摇”相识,两人在2月25日见面后,前往某酒店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同年3月3日,张女士与张先生又一次在微信相约见面,张先生驾驶轿车在某公园接上张女士后,行驶至某街道附近时,两人在车内后排座位发生性关系。之后,张先生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张女士在现场采取了时长约40分钟的简单施救措施,但未奏效。
在发现张先生停止呼吸后,因为害怕双方关系暴露,张女士拿走了张先生的手机并离开了现场,期间并未拨打120急救电话。
2023年3月12日,也就是事发9天后,公安机关在车内找到张先生的尸体。2024年4月6日,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先生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事发后,张先生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希望判令张女士赔偿4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女士有配偶仍与张先生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应受谴责。虽法律未明确“法定救助义务”范围,但事发于偏僻密闭车内,张先生发病时仅张女士在侧,张女士负有合理救助义务却拿走其手机离开,属消极不作为。
虽张先生死亡主因是自身疾病,但其行为仍让张先生丧失部分救治机会,需担责。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患严重心脏病仍在密闭空间发生关系,自身过错重大,应负主要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张先生家属共计137043元;驳回张先生家属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家属、张女士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张先生家属主张的丧葬费系按责任划分后的金额,一审将该费用认定为丧葬费不当,故一审判决应予变更。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张女士赔偿张先生家属共计138118.8元。
对此,不少网友感叹:“太离谱”、“色字头上一把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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