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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旨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行为。本文将详细解读该意见的核心内容及执行细则。
根据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党政领导干部能够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寻租。
对于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特别是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若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也需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并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且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对于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也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免去或由本人辞去所兼任(担任)的职务。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的,也必须在本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兼职(任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审批和审核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也将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还明确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也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则参照本意见执行。
针对意见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中组部还发布了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清理工作的具体掌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参照执行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转自:刑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