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途中参与抽奖,意外中得大奖究竟归谁所有?近日,上海某公司实习生小金(化名)在社交平台发帖称,自己因公出差期间,在活动现场参与集章抽奖,幸运抽中一张价值约3000元的GeForce RTX 5060显卡。然而,这份突如其来的惊喜却引发了一场与公司之间的争议,最终导致他被迫离职。
11月20日,小金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透露,经过与公司多轮“约谈”后,虽然公司最终不再强行索要显卡,但暗示他“另谋高就”。目前,小金已提交了离职申请。随着相关帖子在网络上发酵,关于“打工人因公出差中奖归属”的问题引发了网友的广泛热议。
据小金介绍,他是上海某公司的实习生,今年8月底刚刚入职。11月14日,他受公司委派前往苏州,参加一场由英伟达(NVIDIA)主办的路演活动。当天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多家企业参与其中,主办方还开设了一个面向现场观众的集章抽奖活动。

现场的集章抽奖卡及活动规则
从小金晒出的抽奖卡来看,该集章抽奖活动要求观众在展区集齐9个展位的LOGO章方可参与抽奖。抽奖规则明确注明“仅面向现场观众”,且要求“每人限领一张集章卡”。活动间隙,小金领取了一张集章卡,并在去洗手间时顺便去各个展位完成了盖章。“当时同行的同事并没有去,而是把他的卡给我,让我帮他也集一下章。”小金回忆道。

小金抽到的显卡
令小金意外的是,当天下午6点左右的开奖环节,主持人直接念出了他的名字。他幸运地抽中了一张GeForce RTX 5060显卡,市场价值约3000元。然而,中奖后的喜悦并未持续太久。
小金告诉记者,领完奖后,随行的同事先是私下建议他“要不卖了换钱”,但小金表示想留着自己组装电脑使用。没想到,当天晚上,该同事给小金发来消息并打来电话称:“这个事情财务那边也知道了,你是代表公司参加活动,出行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个显卡理应属于公司财产,下周一你把它带过来。”
“虽然奖品价值不算特别高,但这是我人生中过的第一个大奖,我非常在意。”小金表示,更令他感到气愤的是被“套路”的感觉。
11月17日(周一),他到公司后,特意去咨询了财务部门,结果发现所谓的“财务已知情”并不属实,财务人员表示对中奖一事毫不知情。

小金与同事的聊天记录
小金告诉记者,随后几天,公司高层介入后,公司为此事开了两次会商讨,并对他进行了约谈。虽然最终没有强行没收显卡,但在最后一次沟通中,公司人事找他谈话,委婉地表示事情闹得比较僵,“抬头不见低头见”,建议他“找找别的公司”。
“既然公司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是临时商议决定的,我觉得不太合理。”小金表示,在听了人事的建议后,11月19日晚,他主动提交了离职申请。
记者注意到,在小金发帖的评论区中,绝大多数网友站在了小金这边:“凭运气中的奖,凭什么充公?”“让他出示公司委派你抽奖的文件”,也有网友调侃道:“如果抽中罚款5万,公司是不是也替你交?”

记者梳理发现,因公参加活动中奖,奖品被公司索要的情况在职场中并非首次出现。类似地,像是“出差期间买彩票中奖”“公司年会抽奖中奖”等事件,近年来也曾多次被媒体报道过。记者注意到,在这些案例中,法院或法律专业观点均明确表示,所有权归属参与抽奖或购买彩票的个人,与公司无关。
针对小金抽中显卡被要求“充公”一事,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唐泰律师分析认为,界定奖品归属的关键,在于判断该奖品的获得是基于个人的“运气所得”,还是履行“职务行为”的成果。
唐泰律师指出,此类争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员工参与抽奖是受公司明确指派,或奖品是主办方明确赠予参会企业本身的“商务赠予”,那么该奖品可能构成公司财产。但在本次事件中,根据描述,抽奖活动面向的是“现场观众个人”,中奖具有偶然性。员工在工作间隙自愿参与,通常被视为个人行为,而非直接的职务行为。
(来源:紫牛新闻)
男子请陪产假8分钟后被开除
2024年10月15日,曹某进入某公司担任会计,月工资8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1月1日是周五,曹某于9点抵达公司,10点17分离开,中午12点左右返回。双休日过后,曹某于11月4日8点58分以妻子怀孕37周生产分娩,需要陪护为由向公司申请陪产假。公司当即回复无该假期,后于当日9点06分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
曹某对此未予回复,并于11月5日向公司提交请假条,以配偶怀孕临产为由书面申请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13日为陪产假。公司于同日回复因不符合国家规定不批准其请假,且公司已于前一日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24年12月9日,曹某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3日的工资共计8783余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2025年1月16日,该委做出裁决,公司应向曹某支付10月15日至11月1日的工资共计4840余元,不支持曹某其余诉请。
曹某不服裁决,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一审:无证据证明员工旷工2天
一审中,公司称是以曹某2024年11月1日、11月4日两天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11月1日中午时分曹某就已返回公司,且公司未在书面解除通知中提及11月4日旷工事由,所以并无证据证明曹某存在旷工2天的违纪行为。而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员工管理条例已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向曹某进行公示。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公司已于11月4日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曹某诉请公司支付11月4日至11月13日的陪产假期间工资2943元,缺乏法律依据。由于仲裁后,公司已向曹某支付10月的工资4840余元,所以法院对此不再处理。
最终,长宁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驳斥“双休日工作应属常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公司向法院陈述了请求改判的事实和理由。
公司称,曹某本质上就是想要借陪产为名不劳而获享受薪资待遇,请假纯属算计与借口。理由是自己是小微企业,员工不多,曹某却教唆其他员工要时刻注意保留各种证据,这明显不是正常劳动者应有的工作态度,而是时刻谋算着如何从用人单位处牟取收入。
同时,公司还称,据自己判断,曹某在2024年11月初应该已擅自取走了自己的人事资料。11月1日曹某虽曾出现在公司,但应该只是来取走个人物品,不能算出勤,11月2日、3日虽然是双休日,但员工自觉来工作应属常态。11月4日9点发布解约通知,则是料定曹某当天一定不会出现,所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约是完全正当的。
上海一中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曹某在2024年11月1日上午曾经到岗,此后两天是休息日,公司在周一一早就以曹某旷工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便按照公司所谓规章制度,也未达到“旷工2天”的辞退条件。公司方面以主观推测的曹某心理活动作为抗辩理由,显无说服力,至于“员工双休日工作应属常态”的观点,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能认同。
于是,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