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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景区石凳摔亡案:法律如何界定公共场所责任?

时间:2025-09-17 13:33:17 来源: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作者:一丝不苟的法律人

七旬老人陪家人游览西湖时,在无靠背石凳上休息时后仰摔倒,术后因并发症离世。家属以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28万,法院最终驳回全部诉求。这场争议背后,究竟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公共场所责任该如何界定?

一、悲剧始末:十米外的石凳,成为生命终点

2024年3月的一个春日,72岁的施玉芳老人与儿子小金等家人一同游览西湖。在某收费景点前,因售票处排起长队,家人让体力不支的老人在十米外的石凳处休息,自己前往排队购票。这座40厘米高的石凳无靠背设计,紧邻河道但设有1米高的石质护栏。

监控画面显示,老人坐下后稍作后仰便失去平衡摔倒。景区保安在3分钟内抵达现场,协助家属将老人送医。经诊断为颈椎骨折,首次住院费用达6.2万元。然而,老人本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术后相继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等并发症,辗转多家医院治疗,累计医疗及护理费用达35.7万元。同年11月,老人因呼吸衰竭不幸离世。



次年1月,家属将景区告上法庭,最初索赔77万元,庭审时调整为28万元。其核心诉求认为:景区石凳缺乏靠背、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识,直接导致老人摔倒,景区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法律拆解:公共场所责任的三重边界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景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专家指出,需从三个维度厘清责任边界:

1. 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存在合理限度。法官现场勘查显示,石凳高度符合公共设施标准,临水区域设置的1米高护栏既起到防护作用,也具备警示功能。要求所有石凳加装靠背、扶手等防护设施,既不符合行业惯例,也超出合理预期。

2. 因果关系的法律认定

司法鉴定表明,老人颈椎骨折仅为死亡诱因,直接死因系术后并发症,而这些并发症与其自身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密切相关。家属未能举证证明“石凳缺陷→老人摔倒→并发症致死”的完整因果链,导致诉求缺乏法律支撑。

3. 家属监护责任的缺失

法院明确指出,72岁且患有基础疾病的老人独自在石凳休息,家属未尽到审慎看护义务。反观景区,从3分钟内到场施救到协助送医,已完整履行及时救助责任。在设施合规、处置得当的情况下,景区不存在明显过错。



三、网友热议:责任认定该遵循何种逻辑?

判决公布后,网友观点呈现明显分化。支持家属的群体认为:“景区收取门票就应承担全面责任,石凳无靠背存在明显隐患,即便作为诱因也应给予补偿。”另有网友提出:“针对老年游客,景区设施理应考虑得更周全,增加靠背的成本并不高。”

更多网友则支持法院判决:“法律责任划分不能感情用事,景区已尽到基本义务,不能将所有意外归咎于管理方。”有网友现身说法:“带老人出游必须全程陪同,把安全责任推给景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法律从业者补充指出:“若无限扩大安全保障义务,未来公园石凳需包海绵、步道需铺软垫,这显然不现实。”



四、深层启示:安全责任需要多方共担

这起悲剧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的多方性:景区需履行合理范围内的保障义务,但不应成为“无限责任主体”;家属必须承担监护责任,不能将安全保障完全外推;公众也需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法律判决的价值,正在于通过个案确立责任边界,杜绝“谁弱谁有理”“谁闹谁获利”的错误导向。

当我们在讨论“景区设施是否应更精细”时,更需要思考:如何平衡公共资源投入与个体责任?带老人出游时,怎样做好全程防护?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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