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起,公务员等三类人员退休政策有新变化:不得弹性延迟退休,只能到龄退休或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
2024年底最后一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25年元旦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公职人员(包括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弹性延迟退休,只能选择到龄退休或自愿弹性提前退休。
一、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退休政策详解
根据《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只能“到龄退休”或者“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而不允许“弹性延迟退休”。这一规定明确限制了这类人员的退休选择。
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自2025年元旦至2039年12月31日,将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从六十周岁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将从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分别延迟至五十五周岁(普通女职工)、五十八周岁(管理岗女职工)。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至65周岁退休,教授、研究员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至70周岁退休,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年满70周岁退休且经批准可延迟至75周岁退休。
二、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条件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对“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制度作了细化规定,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可申请:
三、到龄退休与弹性延迟退休的规定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三条就“到龄退休”作了细化,即职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这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指新规定确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弹性延迟退休”,《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作了细化规定:
四、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程序从严管理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程序从严管理。即“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该条规定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更大,包括机关工勤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普通员工。
来源|财会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