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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培训期间病亡,主人索赔精神损失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05 05:18:58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近日,一起因宠物犬在培训期间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这起案件中,宠物主人姚某因送爱犬参加生活训练,结果犬只不幸中暑死亡,悲痛之余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培训机构需承担部分责任,但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事件回顾:爱犬培训期间中暑死亡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希望给家庭增添一份欢乐。然而,随着犬只的成长,姚某发现其生活习惯有待改善,于是决定在2024年7月将爱犬送到某宠物生活馆进行为期45天的生活训练,并支付了4800元的训练费用。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密切关注犬只的训练和适应情况。然而,2024年9月1日,他突然接到训练机构负责人的电话,得知爱犬中暑了,正被紧急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当姚某赶到宠物医院时,阿拉斯加犬已因抢救无效死亡。这一突如其来的噩耗让姚某悲痛欲绝。

双方争执:责任归属成焦点

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属于不耐高温的犬种,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降温防中暑措施,导致犬只因中暑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宠物生活馆退还训练费4800元,并赔偿购买犬只、养育犬只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然而,宠物生活馆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表示,狗狗的生活场所全部安装了空调,24小时都开着,这样还中暑,不是他们的问题,而是小狗本身抵抗力、免疫力不足。训练人员在发现小狗有问题后马上就把它送去了医院,他们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

法院审理:管理不当需担责

因双方协商未果,姚某将某宠物生活馆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的训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姚某将健康状态的犬只交付给某宠物生活馆时,犬只死亡时正处于该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根据宠物医院出具的就诊报告,可以证明犬只死亡是因中暑所致。

法院指出,宠物生活馆作为专业的宠物饲养和训练机构,在明知案涉犬只为阿拉斯加犬具有不耐高温特性的情况下,未能在训练期间尽到合理的防范措施和更高的注意义务来保证犬只的安全。结合犬只训练期间处于夏季,气温较为炎热,可以认定犬只中暑死亡系因某宠物生活馆管理不当、照顾不周所致。因此,宠物生活馆应当赔偿姚某相应损失。

然而,法院并未支持姚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认为,因某宠物生活馆的原因导致犬只死亡,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某宠物生活馆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姚某训练费并赔偿犬只的购买费用。但姚某主张的饲养犬只的费用是维持犬只生存生活的必要性消费支出,与某宠物生活馆的违约行为无关,因此无需赔偿。

赔偿与否:宠物是否具备人格象征意义成关键

在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宠物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较为普遍。然而,法院在认定宠物是否为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一般考虑宠物是否已被长期饲养且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如宠物属于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备情感价值的物品,承载着饲养人的人格尊严和特殊情感时,饲养人因宠物死亡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才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案涉犬只属于姚某的财产,只有在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的宠物受损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某宠物生活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案涉协议签订前,姚某的妻子就曾向某宠物生活馆提出将犬只送养。且诉讼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犬只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犬只的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对姚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审慎选择培训机构,加强规范管理

承办法官陈莹表示,当下宠物经济逐渐兴起,其中宠物寄养、宠物培训行业如火如荼发展。宠物培训机构作为具有专业宠物养护管理知识的机构,对宠物寄养、培训期间的健康安全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更应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和操作。

同时,陈莹法官提醒各位“铲屎官”,在宠物培训前应当审慎选择合格的培训机构,实地了解培训机构场地,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宠物在训练期间出现问题时的归责情况。宠物也是我们的家人,主人在选择相应服务时应更加审慎。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