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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培训班病亡,主人索赔精神损失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5-11-05 11:44:16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主人将爱犬送去“培训班”本是为了纠正其生活习惯,不料却接到宠物突然死亡的噩耗。悲痛之下,主人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损失。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已生效。

事件回顾:阿拉斯加犬培训班中暑死亡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为了改善宠物的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将犬只送至某宠物生活馆进行为期45天的生活训练,并支付了4800元训练费。双方签订了训练协议,姚某希望通过专业培训让宠物养成更好的行为习惯。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了解犬只的训练和适应情况。然而,2024年9月1日,他突然接到训练机构负责人的电话,称阿拉斯加犬中暑,正被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当姚某赶到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他要求培训机构退还训练费4800元,并赔偿购买犬只、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机构辩解:已尽到合理照料义务

宠物生活馆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表示,狗狗的生活场所全部安装了空调,24小时开启,犬只中暑并非他们的责任,而是小狗本身抵抗力、免疫力不足所致。训练人员在发现犬只出现问题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已尽到应尽的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姚某将宠物生活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管理不当导致犬只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宠物生活馆签订的训犬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犬只交付时健康状态良好,死亡时正处于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根据宠物医院的就诊报告,犬只死亡原因是中暑。宠物生活馆作为专业机构,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能在训练期间尽到合理的防范措施和更高的注意义务,结合夏季气温炎热,可以认定犬只中暑死亡系因机构管理不当、照顾不周所致,故应当赔偿姚某相应损失。

法院同时指出,因宠物生活馆的原因导致犬只死亡,训犬协议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机构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训练费并赔偿犬只购买费用。然而,姚某主张的饲养费用是维持犬只生存生活的必要性消费支出,与机构的违约行为无关,无需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姚某训犬费4800元及利息损失,并赔偿损失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需宠物具备人格象征意义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较为普遍。法院在认定宠物是否为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一般考虑宠物是否已被长期饲养且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如宠物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备情感价值,承载着饲养人的人格尊严和特殊情感时,饲养人因宠物死亡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犬只属于姚某的财产,只有在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的宠物受损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承办法官陈莹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姚某的妻子在协议签订前曾提出将犬只送养,且诉讼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犬只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未证明因犬只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

法官提醒:选择宠物服务需审慎

随着宠物经济的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蓬勃发展。宠物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对宠物寄养、培训期间的健康安全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和操作。陈莹法官提醒各位“铲屎官”,宠物培训前应当审慎选择合格的培训机构,实地了解场地情况,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宠物在训练期间出现问题时的归责情况。宠物也是我们的家人,主人在选择相应服务时应更加审慎。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