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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培训班病亡引纠纷,法院判决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5-11-12 05:17:1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黄钰涵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犬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中,宠物主人因送犬只参加培训班期间发生意外死亡,向培训机构索赔未获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引发社会关注。

事件经过:高价培训犬只意外死亡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为纠正犬只生活习惯,2024年7月,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45天训练协议,并支付4800元训练费。协议签订当日,犬只被送入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微信群了解犬只情况。2024年9月1日,姚某突然接到训练机构电话,称犬只中暑正在抢救。当他赶到医院时,犬只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采取必要降温措施,导致犬只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要求退还培训费4800元,并赔偿购犬、养育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机构辩解:已尽合理照料义务

宠物生活馆对此提出异议:“训练场所24小时空调开放,犬只中暑系自身抵抗力不足导致。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即送医,已尽到责任。”因协商未果,姚某将该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机构存在管理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合法有效。犬只交付时健康状态良好,死亡时处于机构管理期间。根据宠物医院报告,死亡原因为中暑。机构作为专业机构,明知阿拉斯加犬不耐高温,却未在夏季采取更高防范措施,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宠物生活馆退还姚某训犬费4800元及利息,赔偿损失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指出,饲养费用属维持生存的必要支出,与机构违约无关,故不予赔偿。

法律解析: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特定条件

赔偿与否要看宠物是否具备人格象征意义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赔偿纠纷中,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增多。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但宠物作为财产,仅在其具备特殊人格象征意义(如长期饲养成为精神寄托)时,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协议签订前姚某妻子曾提出送养犬只。诉讼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犬只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或因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法院未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行业提醒:宠物服务机构应加强规范管理

随着宠物经济兴起,宠物寄养、培训行业快速发展。法官陈莹提醒,培训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对宠物健康安全尽到谨慎照料义务,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宠物主人选择服务时应审慎考察机构资质,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归属。

“宠物是家庭成员,主人选择服务时需更加谨慎。”陈莹表示。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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